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践,近年来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例如上海市总工会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共同联手,积极推动本市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上海市共签订了4923份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63559个、职工858820人;签订了325份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3979个、职工412607人。可以说,推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有利于跳出单个企业的局限,促进某行业、某区域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从而能够保护更大范围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明确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法律地位,一方面将更加有利于推动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够对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发展起到规范作用。因此,法在该条对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
一、行业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主要是指在一定行业内,由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行业内各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例如2006年3月27日,山东省机械电子工会与省机械工业办公室的首席代表分别在《山东省机械行业集体合同》,由此,全国第一份行业集体合同在济南诞生。该合同内容涉及职工、工作时间和休假、保险福利、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全省3000余家企业、科研院所和300多万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协议工都适用该集体合同。该合同有许多“闪光点”:如明确规定职工在当地最低工资基础上浮20%——50%;工资要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工资增幅不得低于利润增幅三个百分点;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8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见,行业性集体合同一般具有以下优势:(1)同一领域的各企业具有行业共同性,在利润和职工工资水平、职业危害状况、劳动者素质等方面往往比较接近,可以就某一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共同标准,从而容易达成行业性集体合同。(2)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更广泛地保护整个行业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行业整体素质也得到提升。(3)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减少劳资谈判的社会成本,因此行业性集体合同有逐渐向越来越广大区域扩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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