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而是加入要派企业的工会对派遣员工劳动条件的提升与相关福利的争取会有较积极的影响,并且要派企业与派遣员工劳动条件的提升与相关福利的争取会有较积极的影响,并且要派企业与派遣员工成立特别的劳动关系也是派遣员工加入要派企业工会的法理依据。我们认为派遣员工享有与要派企业固定员工相同的待遇,派遣员工应当可以自由选择加入要派企业的工会,以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目前法国、瑞典等一些欧洲国家都通过立法赋予受派员工同企业或单位固定员工相同的协商权,我国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允许派遣劳动者自由选择加入派遣单位或受派单位的工会,以保障派遣人员的加入工会的权利。
(七)规定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派遣单位应在派遣之前,事先告知要派单位的情况及派遣劳动者要派往岗位的工作条件的详细情况,以保证劳动者的知情权。在派遣劳动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征求劳动者对要派单位的意见,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派出工作,不许强迫劳动者到其不愿意的单位工作。
(八)派遣公司派遣服务费的限定
派遣公司的劳动管理服务是对要派企业非生产性劳动事务管理的替代,派遣服务费应当来源于要派企业劳动管理费用的节约,而不应当来源于派遣员工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所以派遣员工的劳动待遇水平不应当受派遣服务费的影响。为了防范派遣服务费对派遣员工劳动待遇水平的影响,特别是派遣公司通过压低派遣员工劳动待遇水平的方法来获得比较高的派遣服务费,应当对派遣公司派遣服务费做出合理的限定,但是派遣公司抽取多少利润属于合理的范围?日本相关立法的规定,派遣公司抽取相汉于派遣员工工资3-5成左右作为合理利润的限制,而且在派遣公司抽取合理利润下抽取专门资金作为派遣员工提供完善的教育训练的费用。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立法的相关规定,对派遣公司派遣服务费用应由政府作出指导价格表,并制定专门的收费办法,既确保派遣公司的合理利润,又确保派遣员工的合法利益不因劳动派遣而受到损害。
(九)违约责任及补偿条款的规定
为了防止违约,在派遣合同中应规定,如果违反派遣合同,不论是派遣单位还要派单位违约,要负违约责任,并规定中途终止合同给派遣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十)的处理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劳动派遣中,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要派企业与派遣员工都成立劳动关系,当发生劳动争议时,派遣公司与要派企业在各自领域内承担责任,但是处理结果与另一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列另一方为第三人,在异地劳动派遣中,派遣公司与要派企业不在同一地方,就管辖问题而言,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之间的争议由派遣公司所在地管辖,派遣员工与要派企业之间的争议由要派企业所在地管辖,若派遣员工与双方都有争议,可以由派遣员工选择派遣公司所在地或者要派企业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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