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
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
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
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
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
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
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
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
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
;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
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
【章名】 第七章 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
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未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50
%;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60%;已满15年及15
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70%。付至死亡时止。
第二十七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养老规定的工人职员,因企
业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工资照发外,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
在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不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10
%;已满10年不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15%;已满15年及15
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20%。
第二十八条 领取在职养老补助费的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其在职
养老补助费,不应计算在本人工资之内。
第二十九条 工人职员如曾从事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以下低
温工作场所或华氏100°以上高温工作场所的工作时间,前后合计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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