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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4]78号文
www.110.com 2010-07-02 15:4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目标。省本级预算拨款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2005年6月底以前,力争3月底以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2005年底以前,力争9月底以前基本做到财务结清。2003年底以前已竣工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在2006年底以前达到清欠的标准。2005年春节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重点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省本级预算拨款拖欠工程款项目,通过省发改委立项的,由省发改委牵头,按资金来源,分渠道解决拖欠工程款;未通过省发改委立项的省级财政投资项目,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落实还款。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造成的超概算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提出意见并负责督促清偿。建设单位自筹不到位的,由建设单位通过资产变现或申请安排专项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还款。因项目竣工未结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承发包双方限期结算。

  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因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形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

  三、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限期内拒不偿付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暂缓办理新开工项目有关手续,已开发项目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在资质年检记入不良记录或降低资质等级。

  四、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对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对无营业执照但有劳动用工行为的施工单位(含项目经理部),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由部门依法查处。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从信用管理、资质管理、市场准入等方面采取措施,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严格劳动用工制度,规范工资支付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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