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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贯彻执行《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
www.110.com 2010-07-06 15:08

虎丘、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苏州市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市区城镇居民的保障标准目前为月人均200元,今后由市民政局、财政局、统计局、劳动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根据本地区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等因素及财政状况共同研究,适时提出提高标准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二条 《实施办法》第四条所称“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结合市区的实际,各级的职责是:

  (一)市民政局设立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面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2、负责规划和计划制定;

  3、负责市级承担保障金的拨付和保障金使用的监督;

  4、负责指导各区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

  5、负责各种证、册、表等的制作;

  6、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7、负责指导低保工作的电脑联网管理;

  8、完成市政府交办的低保相关工作。

  (二)区民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成立审批小组,其职责:

  1、负责低保工作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制定和落实;

  2、负责区级保障资金支出预算、决算的制定和报告;

  3、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核和审批;

  4、负责保障金的拨付、统计、管理和监督;

  5、负责低保工作的财务、档案和业务管理;

  6、负责本区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和电脑管理的培训;

  7、做好市民政局和区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成立审核小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职责:

  1、负责保障对象的摸底调查、张榜公布和审核上报工作,实施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

  2、负责保障金的发放和管理;

  3、负责保障对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4、负责组织社区公益性劳动计划,指导社区居委会开展低保对象的社区公益性劳动;

  5、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管理程序并做好资料输入统计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社区居委会成立审查小组,指定一位副主任具体负责,其职责:

  1、负责接受保障对象申请,开展调查摸底和初审上报;

  2、受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做好低保对象的张榜公布、定期核审工作,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动态等情况;

  3、配合街道(镇)做好保障金的发放工作;

  4、组织低保对象开展社区公益性劳动,并作好记录工作;

  5、完成街道(镇)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实施办法》第六条所称“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在市区目前主要指虎丘、平江、沧浪、金阊、园区、新区的城镇居民,包括在职、下岗、失业、离退休(含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类人员。

  第四条 《实施办法》第八条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按婚姻法及具有法定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合法经济收入的总和,其中:

  1、“工资、奖金、补贴”,是指从工作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退休金、退休生活费,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救济金等各种补贴、津贴收入。

  2、“其他劳动收入”,是指个人从事各种职业、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包括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业者和自由职业者(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如设计、安装、书画雕刻、咨询、技术服务、中介服务、劳动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3、“继承、受赠、利息、红利、彩票、特许权收入”,是指生活补助金、遗嘱补助金、租金、承包等收入和受赠入和继承人接受他人的财产。个人的存款和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投资的股息,政府有特殊规定的经济收入,如:作者和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的奖金、报酬和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给个人带来的收入。

  4、“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是指:

  (1)领取最低工资的保障对象,按照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批准暂缓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计入本人的月应得收入;

  (2)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按月应得收入计算;

  (3)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按实计算;

  (4)享受病假工资的职工和病退、内退、人员,按应得收入计算;在上述收入中,凡个人交纳的金应扣除计算。

  (5)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子女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费具体计算方法是:子女月收入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双方父母提供赡养费。

  第五条 《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称“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机会”。是指街道(镇)服务部门要及时配合低保工作,提供就业信息,多渠道开辟就业择业等,并给低保对象予以优先考虑。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应积极生产自救,不能以主观的原因、理由拒绝有关部门提供的机会。

  第六条 《实施办法》第十条所称“提交家庭在职人员收入的有关证明材料”,是指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单位的人员,要由单位劳动工资或组织人事部门,为其据实出具收入证明材料(工资、奖金、福利),同时单位须存档以便于核实。

  第七条 《实施办法》第十条所称“由居民委员会初审,街道(镇)复审,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这主要是指:

  (一)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在7日(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内发给低保对象《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填写一式三份,同时申请人须提供家庭人员收入情况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劳动工资或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包括非共同生活的子女收入证明。在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由社区居委会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审批表》,在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在10日(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内,派人或委托申请人户籍地社区居委会进行复查,同时在居住地社区张榜分布(7天),无异议后提出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接到街道(镇)上报的保障对象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后10日内要严格审核,同时组织集体研究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补助金额,通知街道(镇)、社区居委会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在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领取证需张贴家庭成员照片并加盖钢印),批准之日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保障对象迁移变更户籍,转移范围在辖区内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办理转移手续,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跨区转移的,由迁出对象的区民政部门携带保障对象资料到迁入地区民政部门当面交接,迁入地区民政部门不得拒绝接收;户口迁出本市的,从迁出之月的下月起停发保障金。

  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进行定期核查”,这主要指区、街道(镇)、社区居委会对低保家庭的收入变化要组织定期核查,做好台帐资料。社区居委会要做好低保对象的家访工作。

  第九条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镇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每周应当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街道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2天。”这是指街道、社区居委会要做好社区公益性劳动性计划,并组织实施,作好记录(如治安值班、打扫公共卫生、照顾孤老残幼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上述活动的不予享受低保。

  第十条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所称“保障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人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这是指民政部门对财政拨付的最低生活保障金要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款专用。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要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到人员、金额、政策的公开。各级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工作程序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是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制定的,本细则未尽事宜,按《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苏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总工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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