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落实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根据《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都可以享受昆明市市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三条 市直单位按照《昆明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筹集的5%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金,4%作为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划入个人账户;1%作为统筹使用,用于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
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的国家公务员,参保第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总额实行补助,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第四条 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在医疗保险统筹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为:
1、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按在职职工30%、退休人员40%的比例给予补助。
2、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重特病医疗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发生的由个人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按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的比例给予补助。
3、超过重特病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统筹金按在职职工95%,退休人员97.5%的比例给予补助。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和管理按《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规定执行,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专项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昆明市城镇职工重特病统筹暂行办法》配套施行。
第八条 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和离休干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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