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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城镇职工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制度的平稳运行,提高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对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标准及缴费年限等作以下调整:

  一、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封顶线全年累计由原来的25,000元调整为30,000元。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

  (一)已交纳清偿安置费的退休人员,特殊慢性病门诊的报销比例由原来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40%,调整为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支付70%,全年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700元。其余参保职工按《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中慢性病、重症疾病门诊医疗费报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绵社保发[1999]23号文件)执行。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术后、白血病骨髓移植术后、癌症的放疗化疗等门诊治疗相关的医药费参照二级医院的标准,按现行住院政策报销,每季度可报销一次,但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政策。

  三、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已退休人员,单位必须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2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997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单位不缴费)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从2004年1月1日起,新增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不足20年的,由单位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补缴足2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改制或破产,按有关规定批准提前退休(职)的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1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五)实际缴费年限以月为计算单位,本意见执行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时间纳入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参保单位为其合同工补办医保手续,单位按7%的费率缴费,个人部分不再补交。补办医保手续后,社保机构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建立个人帐户和报销补办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的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以及单项在一千元以上的医用材料管,凡进口材料先自付10%,合资材料先自付5%,再按《绵阳市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关于贯彻<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社保发[2000]45号文件)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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