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就我省国家公务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从2000年11月1日起,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再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此前已经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予退还,继续存放在失业保险基金专户。
二、上列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办理国家公务员身份的过渡手续,均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
(二)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或者中共海南省委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规定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总商会(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单位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完成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手续,均纳入本通知适用范围。
三、上列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应当继续参加失业保险。
四、事业单位的全部人员,均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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