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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省级单位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
www.110.com 2010-07-06 15:09

   为切实做好《浙江省基本和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劳社医[2005]7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事关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工作。

  二、《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5%;蛋白类制品(人血白蛋白、人丙种球蛋白)个人自理比例为10%,《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已有个人自理比例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适当调整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

  (一)西药部分编号为1061号的“腹膜透析液”,个人不自理;

  (二)西药部分分类为16.3利尿降压药、16.4钙拮抗药、16.5β受体阻滞药、16.6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16.7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16.9其它血管舒张药, 8.5.1胰岛素、8.5.2.1磺酰脲类、8.5.2.2双胍类、8.5.2.3α-葡糖苷酶抑制药中,非限定支付的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3%.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对《药品目录》内限定适应证的药品,应严格掌握适应证;确需使用抗肿瘤放疗或化疗的辅助用药、限定支付有疗程和品种数量规定的药品,应报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备案,不再审批。

  四、《药品目录》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单位要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应及时更新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药品目录》电子版的药品统一编号和药品通用名称,做好与商品名的对应工作,以及新旧《药品目录》切换前药品费用的清算工作,保证新旧《药品目录》平稳衔接。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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