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局:
现将《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 自行制定。
附件:1、《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2、《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七月一日
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 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规定,为鼓励各类 服务型企业(单位)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为其建立或接续了社会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2、持《再就业优惠证》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公益性 岗位安置的人员。
已享受"协保"政策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按企业(单位)为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 实际缴纳的基本和费之和计算。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 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服务型企业按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服务型企业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率按当地企业现行的费率执行,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工资额计算,本人实际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且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费率缴费,其中个人缴纳7%,用人单位缴纳13%,用人单位 缴纳的部分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第四条 补贴资金来源:
1、地方财政安排;
2、上级财政补助;
3、资金的利息收入;
4、其他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 及时足额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企业(单位)应于季度后 5日内,按社会保险缴费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以下材料,申请上季度社 会保险补贴:
1、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认定)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4、地税部门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帐单复印件;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6、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利用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代缴社会保险费,并按上述程序办理 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第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单位)申报材料,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汇总,并转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八条 财政部门审批后,应按照批准的补助数额及时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专户拨付至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 与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冒领、挪用、骗取 资金的,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市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 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 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 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规定,为提高下岗 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1、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委托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2、自费参加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三条 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来源:
1、地方财政安排;
2、上级财政补助;
3、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资金;
4、资金的利息收入;
5、其他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免费再就业培训对象是指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本办法下发后3年内(政策暂 定执行至2005年底),都可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
本办法下发前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和在一个失业期内已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的人员不再 享受免费再就业培训。
第五条 免费再就业培训的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按当地政府制定的再就业培训计划,由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技能为主的培训。
开展非技术工种免费再就业培训,达到6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80%以上的,培训后按经考核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人数每人不低于100元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
开展技术工种免费再就业培训,达到12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后经考核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其中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每人增加100元补贴(含技能鉴定费)。
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再就业的,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再按实现再就业人数 对培训机构每人增加100元补贴。
2、创业培训。是指通过政府招标或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对有创业需求并具备相应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的创业指导性培训。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达到10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培训后经考核90%合格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参加培训人数和实际培训成本审定补助数额。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积极开展后续服务,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咨询、开业指导,帮助解决 创业场地、落实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参加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接受培训后一年内自主创业,并带动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财政部门可按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给予适当奖励。
3、下岗失业人员自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委托的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再就业的,均可从当地县、区劳动保障部 门领取不高于400元的培训补贴。
第六条 免费再就业培训实行培训前申报制度。培训机构在培训前须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免费再就业培训项目报批表》(附后)、相应教学计划和授课教师 基本情况。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组织培训。
第七条 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向同级财政和劳动 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申报表》(附后);
2、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
3、《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4、《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
5、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下岗失业人员经培训后实现再就业的,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属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供 劳动合同;属社区就业的,提供街道社区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再就业证明材料或劳务协议;属 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下岗失业人员自费参加培训的,应提供下列凭证:培训费正规发票;《职业资格证书》;《 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复印件。
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委托的省属培训机构,申请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安上述程序 向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申请。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培训期间,对培训机构开展的免费再就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在培训结束接到培训机构申请后,应对取证率、就业率进行 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转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第九条 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按规定的程序直接将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下岗失业人员自费参加培训的补贴资金申领程序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条 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参加免费培训人员 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明上签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并自觉 接受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 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按《安徽 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劳社字〔2001〕56号)有关规定执行,培训 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市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根 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项目报批表
填报单位:单位:人、%、万元
培训种类 培训专业 培训人数 计划培训课时
授课教师基本情况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非技术工种职业技能培训
技术工种职业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
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授课教师须注具体名单和职称。
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补贴申报表
填报单位:单位:人、%、万元
培训种类
培训人数
国企下岗职工 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 合计
实际培训课时 出勤率 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 取得职业资格证 书人数培训后再就业或自谋职、自主创业人数
非技术工种职业技能培训
技术工种职业技能培训
创业培训
补贴 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人数补贴 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补贴〖〗按再就业人数补贴补贴小计
再就业资金中补贴金额
失业保险基金中补贴
补贴金额合计
开户行 帐号
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培训机构、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免费职业介绍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皖发〔2002〕18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03〕42号)规定,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免费职业介绍的机构:
1、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2、具备资质和良好信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委托的其他职业介绍机构。
第三条 免费职业介绍补贴的资金来源:
1、地方财政安排;
2、上级财政补助;
3、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补贴资金;
4、资金的利息收入;
5、其他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免费职业介绍的对象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
第五条 免费职业介绍的内容是指,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 职业介绍、信息咨询等免费职业介绍服务项目;积极协助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将免费服务对象和内容进行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免费职业介绍的补贴标准与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的成效挂钩。具体标准:免费介绍下岗失业人员现实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 1年) 2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60元标准补贴;签订2年以上(含2年)3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 的,按每人80元标准补贴;签订3年以上(含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元标准补贴。 其中介绍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对应上述签订劳动 合同期限的补贴标准,按介绍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增加20元补贴。
第七条 开展免费职业介绍的机构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时,应出具以下申报材料:
1、《安徽省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附后);
2、介绍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
3、《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人员登记证明;
4、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认定)的劳动合同(协议)复印 件;
5、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和帐号;
6、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并委托的省属职介机构,申请免费职业介绍补贴,按上述要求向 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申请。
第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对 职业介绍机构和被介绍人员进行认定,并按规定标准进行审核、汇总。
第九条 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的材料应及时转送财政部门 。经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后,按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补助数额将资金从再就业资金(失业保 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开展免费职业介绍的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第十条 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在经介绍实现再就业 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上签注,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街道社区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并自觉接受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 的,一经发现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开展的免费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执 行本办法;补贴资金执行《安徽省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劳社字〔2 001〕56号),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市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可根 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
安徽省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申报审批表
填报单位:年 季度单位:人:万元
类 别 介绍就业人数 补贴额
其中"4050"人员
介绍就业人数〖〗增加补贴金额
1年以上、2年以下(含1年)
2年以上、3年以下(含2年)
3年以上(含3年)
小 计
补贴金额合计
开户行 帐号
职介机构负责人签字: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职介机构、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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