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现对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规定如下: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在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从业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缴费性调节金。
(一)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二)月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三)月过渡性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含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第一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帐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人帐户第一年度全省职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年份-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年份-其间中断缴费的年限)]×建立个人帐户以来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四)月缴费性调节金:
从业人员从2001年1月起至退休时,每年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上(含60%)的人员,可享受月缴费性调节金。
月缴费性调节金=[(全部缴费年限-15年)×0.4%×本人退休前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帐户以后实际缴费年限×本人退休前实际缴费工资月平均值×0.6%)。缴费不满整年的,折算为小数计发。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具有视同缴费年限(即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的从业人员,退休时按本《办法》第一条的规定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但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从业人员,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办法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十月缴费性调节金。
(一)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
(二)月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三)月缴费性调节金:
从业人员从2001年1月起至退休时,每年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上(含60%)的人员,可享受月缴费性调节金。
月缴费性调节金=实际缴费年限×本人退休前实际缴费工资月平均值×0.6%。缴费不满整年的,折算为小数计发。
四、1998年3月31日在职的职工,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本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1998年3月31日保底工资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到2006年12月31日止,经本人书面申请仍可按1998年3月31日的保底工资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从业人员退休时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再受上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3倍的限制。
六、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七、本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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