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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巴彦淖尔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任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划分各级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职责,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和整合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加快市级统筹进度;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基本养老金拖欠,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规范参保政策,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从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一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为了保持新老政策平稳过渡,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实行过渡政策,过渡期为3年,在过渡期内缴费基数不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具体为:2006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2007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2008年不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90%;2009年以后一律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

  城镇各类企业(含私营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企业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按8%比例缴费。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高于300%的按300%缴费。各旗县区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将城镇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养老保险扩面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考核各地政府的重要指标。各级经办机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扩面工作。市政府将对扩面工作突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完不成扩面任务的地区将要扣减养老保险转移支付资金。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力度,对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实行专项奖励制度,保证扩面征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体劳动者,暂缓办理税务登记,并督促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年检的前置条件之一,参加年检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需出示部门的年检合格证明,对尚未参加养老保险、劳动保障年检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建设部门、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优势,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不予出具开工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

  四、统一调整个人账户规模,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市参统人员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具体的账户调整及衔接工作由市社保局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的安排,结合巴彦淖尔市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第一步调整个人账户,2006年的个人账户按8%操作;第二步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做实账户的比例测算全市做实账户的金额,并付诸实施。通过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基金压力,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五、加强基金征缴监管

  各地要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核定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加大征缴力度,努力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各地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险的资金投入。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各地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实现依法监督,同时,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保证基金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划入的前提下,完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国家进行了统一测算,在实际操作时按照附件中的退休年龄和相对应的月数计算(详见附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新老政策合理衔接,待自治区制定了过渡办法,经批准后再执行。过渡办法未下发前到达退休年龄的按原办法办理。过渡办法下发后,按新的计发办法执行。

  《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国务院及自治区的统一安排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幅度按照自治区的文件执行。各地不得擅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各地已经出台的地方性补贴,不得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八、实施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统筹

  全市要在2006年底前实现全市统筹。工作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3月底前按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内政字(2006)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按照强化基金预算管理,明确市级、旗县区的责任,实现养老保险分级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认真修订、充实、完善方案内容。各地要多方面征求意见,力求市级统筹方案符合我市的实际,并经市政府同意下发后实施。第二阶段由纪检、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组成工作组,深入各地核查核准各类数据,核定上划基金、封账封户,做好启动准备。第三阶段按市级统筹方案内容及操作细则适时做好准备工作,第四季度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九、推动发展企业年金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人才竞争能力,更好的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承担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制,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各地要做好基金监管,实现规范运作,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十、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地要按照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贯彻(中办发(2003)16号)、(内党办发(2003)18号)和《关于巴彦淖尔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党办发(2003)44号)精神,全面落实机构、人员、场所、经费等。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并以社保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为基地,逐步向街道、社区推进;完善街道、社区的服务功能;强化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组织开展适合退休人员的多种活动;探索提供老年照料、护理等多种服务的途径。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兴建退休人员公寓,投资公共老年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并从资金方面予以支持。

  十一、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各地政府要重视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不断改善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作条件;要理顺体制,明确职能,建立机构设置科学、人员配置合理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并要加强社会保险服务厅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协调地税、银行等相关部门,实行“一厅式”服务,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及个人账户对账单的发放、待遇支付全部集中在一厅中完成,为用人单位及广大参保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各地要加强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加快金保工程的推进步伐,在确保上线、数据安全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技术标准,完善管理体系,规范业务流程,加强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前点多、面广、线长、量大,各地政府要切实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和设备的投入。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与我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自治区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贯彻实施。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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