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条例》(下称《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就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汕头市区企业职工(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社会保险费征收和保险待遇标准,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和缴费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工资基数
1、市区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2001年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37元(剔除省属统筹企业工资)为(征缴低限)基数。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超过637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637元(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的按637元为基数计征社保费。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缴费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低于637元的75%即478元的,按478元为基数计征社会保险费。
2、市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仍按2000年度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746元为基数,超过746元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和养老保险费,低于746元的,按746元为基数计征。
二、调整缴费比例
1、市区企业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具体是: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8%,个人缴费按7%;
: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
:单位缴费按0.5%;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8%,个人缴费按2%.
2、市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比例具体是:
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7%;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8%,个人缴费按2%.
三、调整待遇标准
1、以2001年度市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37元为基数,按规定相应调整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
2、企业离休干部按《关于完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汕市办〔2002〕1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订本地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的调整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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