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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10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标准,按国发[199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和60元退休金;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和45元退休金;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和30元退休金;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199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和20元退休金,从离退休之月起发放。

  二、国有企业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月增发15元退职生活费。

  三、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参照国有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办法增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方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国有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办法增发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五、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及市劳动服务公司系统所属企业离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增发离退休金;

  (一)正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制工人及国有企业、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调入并保留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身份的职工)中,按国家政策规定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参照国有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办法增发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二)按月领取退养费的退养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退养费。

  六、城镇临时工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养老,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养老生活补助费。

  七、1992年1月以来,经市政府同意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的30元和15元生活补贴,在这次调整中不予冲销。

  八、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建制改为企业前,在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这次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增发离退休金的办法增发离退休金;转为企业后办理离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增发离退休金的办法增发离退休金。

  九、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发的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发放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确有困难的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

  十、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发离退休金工作的顺利进行,逐步统一各类企业缴费比例,从199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费的比例:国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现行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8%调整到19%;外商投资企业由16%调整到1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14.5%调整到19%;集体企业、联社企业仍为工资总额的27%。上述各类企业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现行按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2%调整到5%。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现行按个人月工资总额的3%调整到5%。

  十一、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调整制度。1994年下半年开始实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二、增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的人员,一般职工由本企业审批,干部按干部的管理权限审批。

  十三、各区、县、局、总公司在组织实施这项工作中,一定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保持社会稳定。各企业都要做好退休基金社会统筹工作。凡没有参加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已参加的企业应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本通知各项规定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19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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