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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沙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市
www.110.com 2010-07-06 15:1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长沙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属及中央部属省属在长事业单位纳入范围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属中央部属省属在长事业单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8号令、第259号令)的规定,事业单位必须全部纳入市级统筹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省、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行政机关工勤人员。

  二、缴费比例及经费来源

  各事业单位以市政府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行政机关工勤人员按工勤人员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事业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外来员工、本市非城镇户口的员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事业单位及职工、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参加失业保险所需经费从现行经费渠道列支。

  三、申报、登记时间和办法

  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申报、分别征缴的办法。市属及中央部、省属各事业单位必须在6月30日前到长沙市失业保险管理处(芙蓉中路181号市劳动局三楼)办理登记、申报。即: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在规定时间报所在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机构,同时出具相关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单位上年度工资报表和本单位职工工资档案资料等一并交审,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赋予登记证编码,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实行按月申报制度。

  各区、县(市)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向同级劳动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登记、申报。

  四、缴费时间

  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自1999年7月1日起,由失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无承付托收。原已参保的各类事业单位,其失业保险费继续缴纳。

  五、失业保险待遇

  凡具备《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具体标准暂按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执行。事业单位招用的外来员工、本市非城镇户口的员工,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的,由失业保险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其他未及事项按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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