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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以市、州为单位,由各市、州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在本地区现行的“一费三金”标准(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30%的提标幅度制订新的统一标准,报市、州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今年已经对“一费三金”标准作过调整的地区,这次调整标准的幅度按照年内不超过30%掌握。

  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中心并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从签订协议的当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相应增加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予以补缴。

  二、提高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今年已经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作过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做好向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

  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保障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但没有实施的,要尽快实施。并将保障金与中央、省提高标准补助的资金一并发放到保障对象。

  凡是只保障纯居民中“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的市(州)、县(市、区),要在9月底前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切实将“三类”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此次中央和省下拨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是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补助的,凡低于每人每月130元的市(州)、县(市、区)要逐步提高标准,达到或接近130元的标准。

  四、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为企业中1999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1、离休人员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调整办法执行。

  2、退休人员按以下不同档次进行调整:月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以下(不含400元)的,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增加;400-500元(不含500元)的,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增加;500元以上的,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增加。调整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原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以下的,增加后最高不得超过450元;400-500元的最高不得超过540元。

  3、基本制度改革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和改革后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4、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按市州自定统筹办法参加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对尚未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32号文件规定,将计入基本养老金的政策性补贴纳入社会统筹的市、州,应尽快纳入统筹范围内支付。在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先将上述政策性补贴计入调整基数。原行业统筹驻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和经省审核确认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30日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按照中央认可我省的补贴数全部拨付到各市、州,并将各市、州本年度应上解省的养老保险调剂基金留给各市、州。仍有资金不足的,由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清理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回收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调剂解决,保证全额补发。

  六、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措施,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清费减负的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收入创造了条件。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突破工资指导的最高限制,允许减亏增效显著的企业适当增加职工工资,有结余工资的企业,可动用结余工资。同时,根据三条保障线的调整幅度,下半年拟重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适度增加企业职工工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七、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中央和省拨付到各地的资金,一定要专款专用,资金仍不足的,要努力增收节支,加强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在9月15日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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