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劳动纠纷 > 劳动法规 > 社会保障法规 >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鲁政办发〔2003〕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工就业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认识。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做好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步伐,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和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就业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城乡统筹就业、开发就业岗位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全面做好农民工就业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障工作。

  二、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企业招用农民工要与招用城镇职工一样,实行用工自主、双向选择,不受户口和地域限制,不需行政审批。取消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工种限制和比例限制;简化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各项办证手续,逐步实行身份证备案就业和暂住证管理制度;对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就业准入制度,特别是技术工种和特殊行业的职业资格、身体条件要求,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城镇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工”、“外来劳务工”、“临时性用工”与城镇职工一样,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据《劳动法》享有和履行同样的劳动权利与义务。

  三、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各种形式和期限的农民工,都要在双方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于上岗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于农民工上岗后30日内到部门进行劳动合同鉴证。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后,需持农民工的《身份证》、《外出务工人员登记卡》、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预备制培训)证书,填写《招用人员花名册》,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用备案手续,发给《农民进城务工就业证》。现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凡没有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为其及时补办招用备案手续,补签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继续留用的,要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农民工流动时,要按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农民工的权益也应依法得到保护。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

  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及服务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加快就业服务机构和场所的建设,实行信息化管理。要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的统计工作,建立统一的就业、失业和转移就业登记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的动态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要大力开发城乡就业岗位,及时调查掌握市场用工需求和供给状况,依靠劳动力市场、媒体、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快捷发布用工信息,为求职者提供方便有效的服务。

  五、积极发展劳务经济。各级要在打破城乡、户籍、地域壁垒,实行城乡统筹就业的同时,大力推动本地农村劳动力向市外、境外转移就业,从事高技能、高报酬的职业。要引导农民破除蹲家守业、不出远门、不创业冒险的旧观念,鼓励更多的富余劳动力离土离乡,发展“打工经济”。

  六、认真做好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在农民外出就业前为其提供基础知识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要普遍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他准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要根据意愿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要整合现有的职业培训力量,充分发挥各类培训机构、培训基地的作用,开展各具特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全面提高转移求职人员和农民工的素质。各用人单位要根据需要对使用的农民工分批安排适当的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的,要先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要积极开展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鉴定合格的,发给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借鉴定之名乱收费。

  七、全面落实农民进城务工的社会保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享有相应的工伤、医疗、失业、养老和生育的权利。

  (一)工伤保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各种用工形式、期限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和医疗、生育保险。国有企业、外商投资和港澳台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依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失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参加医疗保险缴费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先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按各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只缴纳住院医疗统筹费,不设立个人账户。只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应同时按本地大病医疗救助的缴费标准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统筹的农民工,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比例缴费。合同期限满1年或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合同期限不足1年且在单位连续工作不足1年的季节性用工,如本人自愿(写出书面申请),可只由单位为其缴纳本人工资4%的养老补助费,全额记入社保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建立的个人账户。建立养老补助个人账户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原养老补助费个人账户转入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但不计算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民工在同一统筹地区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回本市农村的,个人账户养老补助费转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镇养老保险关系与农村养老保险分别保留,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待遇分别计算;流动出山东省的,根据本人意愿,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养老补助费可全额转入新从业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也可全额退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进城务工的非正规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照本市城镇自谋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办理养老保险。

  八、切实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障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其中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及支付时间等。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约定时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欠薪报告制度。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责令其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企业改制或关闭破产,要按规定及时清偿所欠工资。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追究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

  九、认真帮助农民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各用人单位要重视农民工的生产安全、职业病防治和生活居住环境,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障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做好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和卫生防病工作,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要做好农民工子女的计划免疫工作,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在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严禁违反规定乱收费。

  十、强化劳动监察执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招用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以及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