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的规定,为维护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我市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实行制度及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间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民间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民间组织,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登记注册地或坐落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的依据。各单位应确定专门负责社会保险的承办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新建立的民间组织自登记注册起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登记注册地或坐落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民间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可以补缴基本费和费。养老保险费补缴,1992年12月底以前成立的,可自1993年一月起补缴;1993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可自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按照国有企业历年缴费规定执行。失业保险补缴费,应自《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起补缴。
五、各区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规定,切实做好民间组织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管理和监督工作,为健全我市社会保险体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民政局文件、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申报缴纳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工业东移企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总工会关于印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金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行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困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我市就业特困人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适当提高退养人员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转发劳动和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