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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征收残疾人就
www.110.com 2010-07-06 15: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福州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都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按1人安排残疾人就业。

  不能按前款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缴纳保障金。

  在职职工总数为各单位固定工、合同工的总和。

  第四条 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分级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福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委托福州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

  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年度按实际差额人数缴纳保障金。保障金以所在的市、县、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

  具体计算公式:(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6%-残疾人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60%=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作为核定残疾人公布就业比例计算:

  核定就业比例的残疾人,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军人需持有伤残军人证。

  每安排一名在岗重度残疾人或盲人可以按安排二名残疾人计算,评判重度残疾人以国务院规定标准为准。

  单独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企事业单位,所办的福利企业招收的残疾人可作为本单位安排残疾人计算。

  就业不满一年的残疾人、不在岗或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安排就业数,但不影响其本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残疾人待遇。

  第七条 保障金按年一次征收,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持《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和已安排的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职工基本复印件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保障金。

  (二)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负责在征收期间派人在申报窗口核实残疾职工身份。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核实后的申报材料征收保障金。

  (四)从每年5月1日起,各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保障金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保障金之日起,按其滞纳金额总数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汇总《福州市保障金缴纳单位名单》后于每年5月及每季度末前将征收情况抄送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第八条 收取保障金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收取的保障金统一归入福州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

  第九条 各单位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保障金;若以外国货币结算的,按照上月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保障金。

  第十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如因特别困难确需减征、缓缴保障金的,可在每年4月1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送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审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

  在批准的缓缴保障金期限内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当年只能缓一次,缓缴期限到后,必须足额缴纳保障金。

  第十一条 新成立单位(不包括分离、合并、联合而组成的单位),以批准(或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申报,超过一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办理申报保障金。

  第十二条 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允许税前扣除。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对拒绝提供残疾人证明材料的单位,视同该单位无残疾人;对虚报、瞒报本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人职工数的,以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数字为准;对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缴纳保障金,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年度经费拨款中扣缴。对其他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将名单通报残联,由残联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文件中有与本办法规定不符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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