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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行业技能鉴
www.110.com 2010-07-06 15: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了加强对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促进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根据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的要求,我社制定了《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379号文件精神,该《办法》由我社发布实施。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按《办法》要求,开展好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职工的技术和技能水平,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附件:

  1.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范围

  2.关于同意16个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379号)

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提高系统职工队伍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合作指导部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和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

  (二)拟定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政策和办法;

  (三)对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建和管理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五)负责审核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部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六)负责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审核,报劳动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考评员胸卡,并对考评员实行综合管理;

  (七)审核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八)核发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九)对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检查、评估;

  (十)组织实施和直接管理本行业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工作。

  第四条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劳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本地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向总社主管部门申报本系统需要建立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三)管理本地区供销合作社系统负责技师资格考评和技术等级鉴定工作的职业技能鉴定站;

  (四)负责本地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推荐工作;

  (五)承担总社布置和委托的各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六)主动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加强联系,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制定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与标准,负责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制定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组建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的试题库;

  (四)制定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资格要求,并负责组织资格培训与考核;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工作,指导供销合作社企业内部工人考核,加强与各地区、各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联系与协调;

  (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七)参与推动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条件是:

  (一)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并有一定组织实施能力的考评人员和组织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场所;

  (三)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类别操作技能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设施;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根据建站条件和供销合作社所属大中型企业、专业公司、院校和从业人员的分布以及技术力量状况,综合考虑地理、交通、经济等因素,由建站单位提出申请,由省级供销合作社劳动管理机构商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总社审核,经劳动部批准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八条 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劳动部和总社批准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鉴定。通用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鉴定。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由建站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经其批准后报总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当地供销合作社劳动管理机构派人担任,副站长由建站单位派人担任。鉴定站要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执行鉴定站所在地区财政、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

  第十条 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工作规则:

  (一)认真执行国家政策和劳动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保证鉴定质量;

  (二)认真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并按照国家或总社批准的试题组织鉴定,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三)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四)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定期鉴定制度,具体日期、鉴定工种和等级类别、报名条件以及收费标准等事项,应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六)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当接受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接受总社主管部门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应接受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和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技术等级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备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培训和资格考核,由总社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核准,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鉴定胸卡。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要在取得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的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对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和考评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和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

  (一)供销合作社所属职业、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

  (二)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

  (三)供销合作社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需要进行技能鉴定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供销合作社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站凭其所在单位批准的申请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的条件。已颁发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按其申报条件执行;未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工种,原则按以下条件执行:

  (一)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毕(结)业,或通过自学达到初级工技术水平的,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二)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经本单位劳动管理机构批准并经教育培训部门组织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三)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且经过本单位劳动管理机构同意并经教育培训部门组织的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五)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六)参加国家、部(省)、地(市)级技术比赛获得前三名者,视比赛项目和技术等级标准的水平,经总社、省社、地(市)社、县社劳动管理机构批准,可进行高一级技能鉴定;

  (七)有特殊贡献者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鉴定,可不受等级间隔、工作时间限制。

  第十七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由总社主管部门组织拟定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各职业技能鉴定站从该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

  第十八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

  (一)全行业统一使用劳动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师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二)经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者,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在证书考核机构栏盖章,并按规定由总社主管部门在证书照片处和发证机关栏分别加盖钢印及红印后方为有效。

  (三)对行业特有工种技术等级考核合格者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合格者,由总社合作指导部核准颁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站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总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三年评估一次。评估主要内容是: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情况;鉴定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设备及检测手段、鉴定站工作制度、档案、原始资料、收费以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等情况。对评估优秀的鉴定站,总社将予以表彰;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将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经总社批准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合格的人员,各级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不得再重复进行工人技术等级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由总社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追究主要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社合作指导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要求,结合供销合作社行业自身特点,经劳动部批准(劳部发[1996]379号),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范围如下:

  编  号   工种名称        等级线

  03—013  商品收购员       初、中、高

  03-018  商品检验员(棉花)   初、中、高

  03-037  轻泡货物打包工     初、中、高

  03-038  包装回收修整加工工   初、中、高

  O3-039  畜禽验收饲养员     初、中、高

  03-044  畜禽赶运员       初、中

  03—054  棉花检验仪器维修工   初、中、高

  03—104  锯齿轧花工       初、中、高

  03-105  气力输送工       初、中、高

  03-106  应辊轧花工       初、中、高

  03-107  锯齿剥绒工       初、中、高

  03-108  絮棉加工工       初、中、高

  03-109  棉花加工辅助工     初、中、高

  03-110  果汁酱加工工      初、中、高

  03-111  果脯蜜饯加工工     初、中、高

  03-112  野生植物原料加工工   初、中、高

  03-113  赔生漆加工工      初、中、高

  03-114  竹制品加IJ        初、中、高

  03-115  蜜蜂产品加工工     初、中、高

  03-116  炒发加工工       初、中、高

  03-117  食用菌菌种工      初、中、高

  03-118  指蚕茧烘烤工      初、中、高

  03-119  魔芋切片工       初、中、高

  03-120  菜类于制加工工     初、中、高

  03-121  蔬菜加工工       初、中、高

  03-122  茶叶精制工       初、中、高

  03-123  芳香油类加工工     初、中、高

  03-124  废旧物资挑选工     初、中、高

  03-125  废旧物资加工工     初、中、高

  03-129  多种经营技术辅导员   初、中、高

  03-132  果品生产培植员     初、中、高

  03-133  食用菌生产技术指导员  初、中、高

  06-001  物资进货员(农资)   初、中、高

  06-002  物资供应员(农资)   初、中、高

  附件2

  关于同意16个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宣传部、总后勤司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1996年3月以前,经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批复同意,农业部、电力部、水利部、地矿部、冶金部、化工部、铁道部、邮电部、煤炭部、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中医药局、船舶工业总公司、石化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华供销合作总社16个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成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印发《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与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沟通信息、相互支持,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研究,同意将上述行业部门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实施办法》的文件名称(文号)通知你们,请积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并请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实施办法》印发给地方劳动行政部门。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劳动部综合管理下,加强工作协调与配合,按照统一步骤和程序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基础工作,认真组织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做好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劳动部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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