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徐亦姗)公司高管层间接收购大股东股权而成为实际控制人原本并不稀奇,但中小板上市公司江苏三友竟将一笔在2004年就已经发生的股权收购,隐瞒上市公司股东、投资者和监管层长达6年。昨天,江苏三友股价一路走低,截至收盘,该股下跌3.98%位居深市跌幅榜前列,换手率达7.58%。
换“老板”隐瞒6年
上周六,江苏三友发布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公告,2004年6月3日,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联社”)与公司现任董事长张璞等9名自然人签署《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由张璞等9名自然人受让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持有的南通友谊实业有限公司53.125%股权,股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7922.04万元。友谊实业于2006年5月19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由于友谊实业持有江苏三友27.4%股份,在本次权益变动后,张璞等人共持有友谊实业30%股权,间接控制江苏三友27.4%已发行股份,从而替换原来的南通市纺织工业联社成为江苏三友的实际控制人。
公开资料显示,江苏三友于2005年5月18日上市,而上述股权转让发生在2004年6月公司上市前。记者翻阅了江苏三友的招股说明书,发现其中没有任何关于上述股权转让的记载。根据当时适用的IPO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2003年9月发布的《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3年内应当在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和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
著名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就此接受采访时表示,江苏三友之所以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情况,极有可能是为了躲避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IPO的规定。在公司上市前,“联社”和张璞等人仅仅是签了一份股权转让的合同,并没有完成工商登记,公司控股人变更事项还没有正式完成。因此,江苏三友可能想借此打个擦边球,顺利登陆中小板。
宋一欣律师认为,即使在招股说明书中没有说明,公司在完成了上述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后,也应该及时公告给投资者。宋一欣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相关当事人,已经涉嫌信息披露严重违规;涉嫌IPO材料造假;涉嫌历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应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处罚。
中介机构也负有责任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吴越认为,在整个事件中,不应仅对公司及其相关高管、责任人进行处罚,公司上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对江苏三友问题也负有一定责任。在江苏三友申请上市时,保荐机构应该按照监管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涉嫌配合公司造假,未尽到勤勉责任。受损股民在起诉索赔时,相关中介机构应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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