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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打工妹遭老板性侵犯事件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事件回顾:网帖曝温州一老板长期性侵打工妹 警方未立案

  视频:打工妹自述长期遭老板性侵犯

  【温州网•原创报道】最近,“温州老板长期性侵打工妹警方未立案”一事引起网友热议。当事老板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这个案件立案的可能性有多少?检察院监督立案后,到底能否立案?记者就网友关心的几个问题,邀请高策律师事务所吴建胜律师做解读。

  记者:对于网络上讨论十分热烈的“龙湾某公司女员工告董事长强奸的事件”,您怎么看?

  吴建胜:“龙湾某公司女员工告董事长强奸的事件”因暂时未有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无法深入真实情况,只能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途径了解相关情况。因网民、社会大众及媒体的导向性报道和评议,现若加上本人自己的主观判断,恐怕要离题万里了。

  记者:现在很多网民称事件中的“男主角”,也就是那个董事长涉嫌强奸罪,您觉得这种说法是否恰当?

  吴建胜: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故可推知,在人民法院判决本事件男方有罪之前,因首先推定其无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其犯罪嫌疑人之称呼都有待商议。现大量媒体导向报道及网民的热议出现,甚至很多网友在精神层面已判定其有罪,这不利于公安机关对本事件的正确处理。

  记者:现在网友很关心,这个事件为什么当初警方不立案,现在媒体这么关注,您认为立案的可能性有多少?

  吴建胜:刑事诉讼法把立案规定为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对于保证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以及刑事诉讼法任务的顺利完成,有着重要的意义。立案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为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有了一定的事实材料就能立案。归纳后,立案的标准为“有犯罪事实的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个犯罪事实标准延至本事件”即为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事实,而非双方是否存在性交关系。

  通过网络和媒体材料显示,男方确实略带有强制性行为,但是上述手段是否足以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和不知反抗的状态,尚无法证实。相反,从双方保持这种关系的时间上看,长达2年,受害人确实有足够的时间来回避这个她所认为的不公平、猥亵的环境,既然选择继续这样的生活,会不会有其他不为人所知的利益互换存在?到底是什么因素对其产生威胁,并在违背个人意愿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呢?

  从“性侵犯”的空间上来看,女方完全可以自救或寻求他救,事后还有要求侵害人购买避孕药,甚至出现收受财物等情节,容易让人产生想象的空间。依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嫌疑人先实施强奸行为,受害人遭遇性侵犯后与嫌疑人多次自愿与发生性关系,形成通奸或其他利益关系的,通常不认为是犯罪,而且从受害人的描述来看,多次性侵犯貌似在半推半让形态下进行,并无完全展示出被强迫的态度。

  举个例子,警察骗某妇女说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可以让她的丈夫提前释放,警察得逞之后却未兑现承诺,但此欺骗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为什么呢?因为女方对于性交这样的行为是认可和自愿的,这就足以排除强奸。同理推知,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一概都视为强奸。如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则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或某种利益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又比如如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或有的妇女与人通奸或半推半让,但事后某些目的无法达成,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一般也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但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本案到底属于哪种情况,女方在性交为何种意志,从目前的材料中无法推知。所以公安局在本事件上也可能有这个考虑倾向,所以对于不立案的决定,我认为不存在违法之处。

  记者:很多人关心,警方当初不立案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吴建胜:涉及到案件的复杂性,而且能存在强奸事实的嫌疑,有大量的问号和谜底需要揭开。再考虑到公诉案件调查取证是侦查机关的义务,不能简单的从现有的证据来看是否构成犯罪,而且本案不仅仅是证据的充分性问题,更多的是行为的定性到底是否属于强奸,所以应当先于立案,在深入调查和法律分析后,认为行为性质不构成犯罪的,再考虑撤销案件。而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较短的时间内即作出了不立案的决定,这个办案程序不能说不合法,但是有点草率。

  记者:还有网友说,现在连检察院都介入监督立案,难道还不能立案?

  吴建胜: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权力制衡体系,对于某一事件某一个机关存在错误决定时,有法定的救济途径。就本案来看,受害人已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由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理由。依据《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检察院。若经审查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另外受害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调查,更多的提供犯罪线索,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如当时在与外国朋友视频时不自愿的情况下遭受猥亵的证据,男方向女方发送的存有威胁性语句短信或其他威胁材料或是否证人可证明相关事实等,我相信待本事件证据充分时,公安机关会依法立案,有罪者依法惩戒,无罪者还其清白。

  记者:对于当前这样一个胶着的状态,您认为应该如何对待?

  吴建胜:社会大众均有高尚的道德良知,当社会不公和弱势群体权益遭受侵犯的现象出现时,会表现出极其同情和悲愤之情,甚至强烈谴责不道德之行为,这是好事。但这不可与法律良知完全等同,道德标准远在法律标准之上,道德讲怎样做一个好人,法律讲如何不做坏人,而刑法通常是评价坏透的人。这三者现在没宣传清楚,导致众多舆论审判的呈现,这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是明令禁止的。故介于本事件现处于立案前的调查阶段和立案监督阶段,很多事实仍为一方之谈,去区分是罪、非罪为时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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