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法 > 律师动态 >
工行转嫁律师费 市民称是“霸王条款”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这分明就是霸王条款!因为不在《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上面签字,就无法办理房屋按揭贷款。” 近日,《晚还按揭款 却被告知要交律师费 有这理?》一文经四川新闻网报道后,立即引起广大读者的强烈共鸣。不少按揭购房族纷纷打进四川新闻网热线反映,他们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中,都在“违约责任”条款中标明“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应当承担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内容,有的甚至将差旅费等名目也列入其中。 从众多读者的热线电话反映中不难看出,市民刘先生向四川新闻网投诉“补交按揭款时需先支付一笔2000元律师费”的同类事件,在成都并非“孤例”,而是仅仅露出了“冰山一角”。

  按揭律师费依据何在?

  在记者随机调查的近20位按揭购房的读者中,他们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书》都明确提及了“律师费”的相关内容。但在所有的格式合同书中,都没有明确交代涉及交纳“律师费”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刘先生一脸无辜地说,由于工作繁忙而忘记交纳四期房屋按揭款,本身并不是恶意拒交或拖欠。虽然自己有“违约”行为,但自己还是按照“借款合同”主动承认交纳相关违约滞纳金,但被要求先到律师事务所去办理相关手续并先行支付2000元律师费。刘先生认为,作为一个消费者,总应该“消费”得明明白白,至少要清楚其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究竟从何而来吧?

  一位自称姓王的读者在电话中更是直言不讳地说,“任何一个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清楚,雇用律师的本意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因而交纳律师费天经地义。但这个所谓的‘按揭律师费’不仅要广大购房人来‘买单’,而且购房人还不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也不可以选择律师,律师费多少也得由银行说了算,简直成了‘花钱请人审查自己’。这种逻辑究竟出自那本法典?”

  无理要求可拒绝

  带着刘先生以及广大按揭购房人的种种疑问,6月24日,记者试图与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取得联系。该行办公室一位舒姓负责人为记者提供了一位负责媒体和投诉的毛姓负责人办公室的电话,但记者多次联系均无人接听。

  而在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管理局投诉服务部,记者以个人的身份前去咨询该情况。一位自称姓钟的同志在听完记者的讲诉后明确地说,购房人要交纳“律师费”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不过该人士建议,作为购房者本人应该去详细查看一下当初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条款,然后按照约定条款来处理即可。如果没有具体规定,购房人可以拒绝到律师事务所去处理。

  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学军同样明确指出,这一案例其实非常简单,责任也十分明确。按照购房人有违约责任,就应该按照双方合同规定补交月供贷款和滞纳金,以及相关手续。但被要求先到律师事务所去处理并交纳2000元“律师费”,其本身没有法律依据,况且滞纳金也只有银行才有权收取。而这一行为不排除银行与律师事务所有联手“乱收费”的嫌疑,当事人可以拒绝对方提出的相关“无理要求”。

  工商银行如此,那么,作为其他国有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以及进入成都的一些外资银行是否也在收取“按揭律师费”?银行与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还存在着某些“交易”?广大本不富裕的按揭购房族究竟为银行的委托律师事务所买了多少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