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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制度的百年轮回
www.110.com 2010-07-21 14:36

  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发表《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在报道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及重庆律师吴家友等近20人,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同时,还提供了这样一项数据:“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

  接下来,文章引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的话解释说:“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

  12月17日,《重庆晚报》又以《律师李庄曾驾车撞向女检察官》为题报道说,李庄曾在今年4月廊坊广阳区法院一次开庭中,对女公诉人进行言语恐吓,并在休庭后开车撞向该检察官。与此同时,文章还介绍了重庆律师吴家友,被刑拘之后在《悔过致歉信》中的株连认罪:“在和李庄律师一起参与代理龚刚模涉黑案件过程中,我自己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明知李庄的违法违规行为,却没有从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角度进行制止和劝阻。”

  阅读上述报道,笔者回想到宋教仁被刺杀之后的1913年4月27日,作为国民党第一大报的上海《民立报》集中刊登三篇文章,针对宋案嫌犯应夔丞的代理律师杨景斌的集中谩骂。这三篇文章分别是:《二万金卖了名誉》、《尔亦欲教唆应桂馨乎》、《不要面皮之杨景斌》。

  在4月28日的《民立报》中,针对杨景斌另有三篇严重违背法理常识的谩骂文章,其标题分别是《勿作杨景斌第二》、《杨景斌贻羞桑梓》、《杨景斌真不要脸》。在《杨景斌贻羞桑梓》一文中,录入的是同乡律师穆杼齐的公开信,其中写道:“执事即为应犯辩护矣,以执事之精研法律,宁不知证据确凿必处于败诉之地位乎?籍明知其诉而姑为辩护焉,以达我金钱之目的。然以有限之金钱,易无穷之名誉,弟甚为执事不取耳。”

  这位穆杼齐律师所捍卫的,显然不是现代文明社会所坚持的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疑罪从无的无罪推定、程序正义优先于实体正义之类的法理常识;反而是全盘否定杨景斌律师包括“有限之金钱”在内的合法诉求的“存天理,灭人欲”式的传统道德,也就是所谓的“无穷之名誉”。应夔丞的犯罪证据到底是不是确凿,是需要主审法官站在超越原、被告双方的第三方立场上,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及法律规定独立判决的,而不是由案外律师穆杼齐肆意判断的。即使应夔丞的犯罪证据确凿无疑,他依然需要辩护律师来保障其最低限度的合法权利,特别是不能像枪杀宋教仁的同案嫌犯武士英那样,在关押期间死于非命。

  中国律师辩护制度的起步,是民国成立之后的事情。在此之前,律师辩护制度曾经被《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法院编制法》所采纳,只是一直没有在中国本土的法律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1912年3月2日,《临时政府公报》刊载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孙中山对于《律师法草案》的批复意见:“查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既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亟定法律,俾咨依据。”

  从1912年至今,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已经走过将近100年的历程。据报道,李庄等律师介入的是重庆打黑案的审判阶段。该阶段侦查已经完毕,口供证据已经固定,法庭上怎么说,都不可能影响已经固定好的笔录。审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对这些口供进行质证核实。所有的口供,质证时都会有同意、确认、纠正、澄清、辩解、否定等程序。这些都是庭审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审的意义所在。因此,庭上翻供不构成伪证,李庄等人的涉嫌伪证罪也无从谈起。重庆官方不仅把律师收取有偿服务的费用公开妖魔化为“第二次伤害”;而且仅仅依据犯罪嫌疑人龚刚模为争取立功而向警方检举其辩护律师的口供,就“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认定李庄等人涉嫌伪证罪并且加以刑拘,充分证明重庆打黑案在制度建设及程序正义方面的不完善和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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