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提出企业法人对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个什么权利?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物权一定要有一个名字,整个物权法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结果只是说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不给它命名,企业财产算财产权呢?还是算他物权呢?立法机关明确表示它不是所有权,不是所有权那它是什么物权呢?当然可能也有相反意见,但是这个问题应该怎么来说呢?我说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否定了企业法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如果这样规定可能会天下大乱,怎么乱呢?我们全国有多得不得了的企业、公司,这些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别的财产我们不说,就说一样财产那就是房屋不动产,现在我们就问这些企业的房屋所有权究竟是谁的?是谁的我们说不清楚,但是不动产是需要进行登记的,产权证的第一项是所有权的姓名,如果一个公司买了一栋房子,然后去办产权证的时候所有权人写谁啊?一定写的是这个公司,不会写股东的名字,如果是一个国有独资公司盖了一栋房子的话,它的产权登记一定写的是这个国有企业的名字,它绝对不会写上一个国家。那我就问,这个登记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如果是错的,物权法这样来规定它就登记错了,所有的这些登记都要纠正,而且是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它的股东有上百人,那这个股份有限公司它的这栋房子的所有人就是全体这些股东,这些股东的名字有好几页,当然也不是不可以,但是谁会这样做呢?也就是说,这样一来物权法的起草者你要注意,你的立法和实际生活完全是两回事,这个恐怕有问题吧,你无视我们的社会现实,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说,不动产公示就是一个登记,产权登记如果是股东的话就应当登股东,为什么要登这个公司呢?我在委员长会议上就这样说了,后来也没有什么回应。但是我们是法学家,我们在研究法律问题的时候你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不能不回答,但是谁又来回答呢?我们那么大一群法学家对这个问题都无动于衷,我就着急,着急的其实不是这件事情,如果这件事情我们是这样一个态度的话,一切问题我们都是同样的态度,我们中国的法学、我们的民法理论怎么来提高,怎么来发展,怎么去超越别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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