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利益说。你这个权利究竟是什么利益的债权,体现的是谁的利益,如果你这个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体现的是个人利益的话,你就是私权;如果你这个权利所体现的公共利益的话,就应该公法来调整,这就是著名的利益说。我们来看,国家所有权当然是指国家直接控制之内的这样一些权利,它究竟是个人利益的债权还是公的利益的债权?当然是公的利益的债权。因此,有一些国家财产,比如涉及到公用物、公有物的时候,公有指的是一些专属国家的一些财产,比如军事设施、桥梁、地铁等等,这些财产宪法是没有规定的;公用物创设的权利依据看起来没有宪法的实际规定,但是你分析这个权利利益的一个体现,他们体现的还是公的利益,而绝对不是个人利益。因此,这些权利按照利益说,大体上我们也是可以把它判定为公权利的。
第三,权利主体。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究竟表现是一种公权力载体呢?还是一个私权的主体?当然一般国家都会表现为一种行政权力,它是以行政权力的主体出现呢?还是以一个民事主体出现呢?这就可以判断出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这是著名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主体说。同样来判断我们权利主体的性质,国家在行使它的所有权的时候,它究竟是以一个行政权力载体出现呢?还是以一个民事主体出现呢?什么意思呢?例如,国家在拥有的原子弹并对原子弹行使所有权的时候,绝对不会以一个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呢?还是一个行政性质的合同呢?对此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但是经过仔细分析,这种合同它是平等主体之间协商一致的结果嘛?好像不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决定权完全在政府,出让的价格、条件完全由政府来决定,受让方只能以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国土局作出这种批地决定的时候,实际上是把它视为行政行为的,也就是说它是一个行政权力主体。政府在行使国家所有权的时候,它不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它是公权力的一个代表。
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不管从利益的载体,还是权利主体的身份以及产生的依据来看,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所有权很像是公权力,而且公的权力代表着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是要高于个人利益的。国家在行使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的时候,它与我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真的是平等的吗?国家基于所有权行使的需要可以征用我们的财产,比如军用设施,现在军队要扩大营地,修建一个更大的射击场,需要进行征地,国家的所有权现在要扩张行使,就必然会危及到我们个人所有权包括农民集体的所有权,这个时候双方是平等的关系吗?不是!公共利益高于一切。为什么征地是强制性的?就是因为它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表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这个时候你能与公共利益来平等吗?实际上存在强制命令、地位的不对等。因此,我们说这种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力的性质实际上可能有助于我们观察法律的现象。另一个方面,国家所有权如果说它的私权的话,是一种民事权利的话,它就必然应当使用我们私法上面一系列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不可能说一种权利是我们民法调整的结果,结果它又不适用民法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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