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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表见代理的后果(5)
www.110.com 2010-07-12 14:28

  本人 代理人 善意第三人 法律效果

  有利 有利 有权代理

  不利 有利 有权代理

  有利 不利 无权代理

  不利 不利 无权代理

  从上表可以看出,善意第三人是否会选择有权代理,完全是根据他在交易中的情势而定的。若与本人交易对第三人有利,不管选择的结果于本人是否有利,第三人都会选择有权代理;而若与本人交易对第三人不利,不管交易会对本人产生何种效果,第三人都会选择无权代理,从而取消与本人之间的交易。因此,在法律赋予第三人选择权的博弈中,第三人会从自己的最大化利益出发,在对自己不利的交易当中选择无权代理,从而避开本应有自己所承担的正常交易风险,通过向第三人追究责任,非常巧妙地把交易风险转嫁给了代理人。如果这是法律的目的的话,那么这种法律就是鼓励不诚信的法律,奖赏背信弃义的法律,资助不负责任的法律。因此,笔者以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只有一个:代理行为有效,赋予第三人选择权的做法是违背法律应该设定的标准的。

  三、结语:令人担忧的异化

  从学界对《合同法》第49条的诠释而导出的“选择权”通说可以看出,外在的标准仍然在压缩着意思自治的民法主体。作为一个自由的意思主体而言,他不但有自主决定自己意思的能力,而且还应当为自己的决定自觉地承担责任。如果以一个外在的所谓利益最大化加诸善意第三人,客观上符合其经济利益,但是却把他从意思自治的民事主体当中抽离出来,驶入一个完全异化于“自己决定、自己负责”的外部轨道。这是我们应该谨防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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