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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炉烧伤厨师 糊涂老父放弃赔偿权(2)
www.110.com 2010-07-12 13:54

  不满协议上公堂

  协议签订二个月后,景某才从其父的一合伙人处得知父亲与缪某签订了上述协议。景某一时间又气又急,认为这份协议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坚决不认可。他跑了消费者协会,再跑技术监督局,最后找到法律援助中心求援。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服务。

  2006年2月9日,景某一纸诉状将陈某(父亲)、吴某、王某(粥馆合伙人)及缪某(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确认2005年9月1日签订的上述协议无效。海安县法院受理后,于2006年3月2日、同年3月13日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景某的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陈某、被告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被告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庭审中,原告景某诉称,被告吴某、陈某、王某合伙经营粥馆,向被告缪某购买了节能炉,我受雇在粥馆从事炊事工作。2005年8月6日,节能炉在使用中发生爆炸致我重伤。2005年9月1日,被告陈某(父亲)私自刻制我的私章与被告缪某签订协议书一份,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他们私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被告吴某书面辩称,因为与被告陈某、王某合伙开粥馆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我的身份证和私章放在陈某处使用。2005年9月1日,陈某、王某与缪某签订协议一事,我毫不知情。

  被告陈某辩称,我们向被告缪某所购节能炉没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2005年9月1日,我和合伙人王某一起找到被告缪某,告知事故情况后,要求其给我们一台新炉子,但缪某提出要我们三个合伙人签份手续给他,才可以给我们新炉子。无奈之下,我才私自刻制儿子景某的私章与缪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对签协议的事,原告景某并不知情,现在我也同意原告景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未答辩。

  被告缪某辩称,尽管我所售节能炉没有合格证,但事故是由于被告吴某、王某、陈某私自改装节能炉才造成的,与节能炉本身的质量没有关系。2005年8月15日,我与被告吴某、王某、陈某已确认了事故原因。被告陈某是原告景某的父亲,其又持有景某的印章,故我与陈某等粥馆合伙人于2005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进一步明确了事故责任。此外,陈某所持景某印章并不是新刻的,已使用了好长时间。因而,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景某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景某是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其因节能炉爆炸被烫伤期间,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被告陈某作为景某之父,未经景某授权,即以景某名义与缪某签订协议,放弃景某向销售商追究事故责任的权利。陈某作为人签订的该协议,损害事故受害人景某的重大民事权益,景某得知协议内容后拒绝追认,故该协议对景某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2005年9月1日被告陈某以原告景某名义与缪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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