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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www.110.com 2010-07-12 15:22

 现实生活中,企业因不按规定进行年检而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也未进行清算的情况比较常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法人资格是否消灭,是否有权以其名义参加诉讼,其民事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立,是民事审判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法律未作明文规定。

    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已失去了参加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不能再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应当依法变更或追加诉讼主体;另外一种意见是,企业法人虽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是,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被强行剥夺,但是该企业仅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能力,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企业法人仅仅是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一切活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此种情况下,企业仍可以自己的名义或清算组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参加诉讼,从程序上讲,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最高人院给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法经(2000)24号)中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权关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法定的清算期间,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当然消灭,理由如下:

    一、从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和,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四十五条则规定,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依法被撤销被……被撤销的原因,当然的包括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有关国家机关强制解散①。因此,工商机关对企业法人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行为一旦生效,就会产生法人终止、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被强行剥夺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民法通则的规定是相当明确的。

    二、从营业执照的性质来看,营业执照作为企业法人合法存在的法律文书,对企业的生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由此可见,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成立的根本标志,营业执照对企业的存在与否起着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通知其开户银行,其债务由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可见,伴随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成立,法人的公章也被收缴。法人的公章作为法人存在以及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工具,被予以收缴,其从事民事活动必然受到质疑。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立法目的无非是取消其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当然也是其法人资格消灭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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