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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www.110.com 2010-07-12 15:34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条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变更报告;

  2、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3、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4、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章程修改草案、财务审计报告和债务情况证明;

  5、住所变更的还应提交变更新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的,还应提交章程修改草案和修改章程的说明;

  7、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8、活动资金变更的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9、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还应提交拟任该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部门和原业务主管单位分别出具的同意文件。

  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流程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变更事项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及时办理更换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手续。变更名称的,还应及时办理更换社会团体印章、银行账户名称和标识代码证书等有关手续。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将新章程和修改章程的说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文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收费标准和依据 1、申请费每件10元;2、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公告,公告费用由社会团体承担。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6〕1602号)。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责任部门

  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即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设区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性的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省民间组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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