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各法规、规章对行业协会的界定均是理论上的,考察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各行业协会,可以发现二者间尚有很大差距:如行业协会依附于政府、不独立、不自律、具有营利性等,这是由我国行业协会的产生途径以及我国尚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经济、社会领域还未充分发展所致。行业协会的现实问题是理论界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
由于由某类职业从业人员组成的职业协会在职业性和联结企业与政府、国家与社会的地位方面与同行业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行业协会有很大不同,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包括工商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不包括学会、研究会和职业协会。鉴于各国对行业协会、商会不同地位、性质的规定,及我国商会的特殊性,本文只研究狭义的行业协会,即具有上述特征的行业协会,而不包括区域性、综合性的商会组织。
2、 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理解
本文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理解较为宽泛,包括对行业协会本身性质的界定,以及协会与政府的关系、与企业的关系及反映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行业协会职权。
“地位”是一个相对概念,一个主体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它与其他主体的关系中。不同学者研究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角度不同,有的从法人、非法人和公法人与私法人的角度,有的则从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角度。王全兴认为:“法律给主体定位的科学方法,应对是将主体置于其所在的社会关系系统中,从其所参与的各种社会关系中多方位把握其地位。[2]”本文赞同这一观点,并将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研究放到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中进行考察。
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关系到法律对行业协会方方面面的具体规定,最直接影响的是对行业协会职权的规定,法律对行业协会职权的规定直接反映着法律对行业协会的定位,反映着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因此,本文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研究还包括对行业协会职权的研究。但对行业协会职权的研究并不在行业协会职权的合理性本身,而主要是从行业协会与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角度进行考察。
另外,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法律对行业协会主体地位的界定,包括实然和应然两个层次,即现行法律规定是什么的实然,及如何规定更能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应然。法律规定应源于现实并引导现实,行业协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地位是法律对其主体地位进行界定的起点和归宿,法律对行业协会主体地位的正确界定又将促进行业协会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因此本文对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研究除了包括对行业协会在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地位进行考察外,还包括对行业协会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地位的考察。也包括应然和实然两个层次,即目前社会经济生活中行业协会地位的实然,及入世后国内外经济竞争形势所需求、各界人士所期望的地位的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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