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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摘 要]本文从回顾行业协会的历史渊源入手,通过对各国(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全面分析了行业协会的概念、性质、法律地位以及经费来源等法律问题,并针对我国当前行业协会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论述了自己的解决方法。强调应该积极借鉴国外有关制度规范,从法律层面对我国行业协会的功能、职权、人员配备和经费来源等方面做全面梳理和重整,以适应新的社会历史条件的需要。

    [关键词]行业协会 行政机构 成员企业 法律问题 比较

    随着我国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深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全面认识行业协会的实质内涵和法律地位,解决行业协会的若干深层次问题,保障其健康有序地发展,这是对行业协会进行研究所必须面对的难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WTO,政府职能进一步转换,行业协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但是作为后进的经济转型国家,相比于国外成熟完善得多的行业协会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的行业协会还带有相当浓厚的官办痕迹和计划经济色彩,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所以有必要通过借鉴、比较其它国家(地区)有关法律制度规范,来为我国行业协会良性发展寻求制度保障。但是,国外专门针对行业协会的具体立法很少,最多也是在商会甚至非营利组织的层面上进行专门立法,所以几乎没有现成的直接的制度可供借鉴。[1]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通过对国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具体制度的比较、分析和提炼,来为我国的行业协会法律制度建设出谋划策。而且笔者认为,对于后进国家而言,要想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自上而下的制度推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业协会法。这是发挥我国后发优势的重要途径。

    目前国内法学界对行业协会理论的研究,主要有北京大学的黎军博士从行政法的视角对行业协会进行了系统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的鲁篱博士针对行业协会的经济自治权这一特定问题做了相关探讨,以及梁上上、吴宗祥等对于行业协会的某些具体问题(如权利来源、驱动机制和反竞争行为等)进行研究的论文,王全兴教授对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层主体的相关研究和苏力教授主编的关于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的著作等。而关于其他国家行业协会的具体法律制度的文章著作基本上仅限于资料的介绍甚至是考察报告。

    上述研究成果从不同层面反映了当前行业协会研究的现状,其共同基调也都是希望为我国行业协会制度建设进言。但是在笔者看来,尚缺乏通过对各国行业协会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而在法治层面(尤其是经济法层面)上对我国行业协会进行制度构建的相关研究。所以本文试图在对国外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对行业协会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一、行业协会产生发展的历史渊源17-18世纪的前资本主义时期,西欧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行会”,主要分布在手工业、畜牧业、渔业、纺织业以及陶瓷业等行业中,其中又以手工业为主。但是在这一时期“行会”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排除异己、防止竞争和垄断市场,与现代意义上的行业协会有本质区别。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逐渐发展,这种“行会”日益分化,并逐渐衰亡于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时期。

    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生产力发展,工商业日益发达,行业分工更加细化,新的行业协会组织形式(例如商会、同业公会等)产生。18世纪中叶英国、美国和加拿大先后建立了行业协会组织,日本则在明治维新中期开始建立相应行业协会组织,典型代表是1882年成立的大日本纺纱联合会。[2]行业协会的迅猛发展主要是在19世纪80年代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使得资本迅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垄断资本主义的产生给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一方面,中小企业为了抗争大型垄断企业的威胁而自发地联合起来;另一方面,大企业为了避免过度竞争而制定协议成立组织以进一步划分市场。另外,出于缓和日益激化的劳资之间的矛盾的需要,许多企业主也被迫寻求联合以对抗工会等工人联合组织。同时,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其向外扩张的本性表现的更加淋漓尽致,为了在跨国贸易中立于不败,许多企业也走向联合。在这种历史趋势下,行业协会迎来了它的历史上第一个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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