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反垄断法论文 >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摘要]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它不仅破坏了竞争,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而且还损害了同业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纵观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实践,反垄断法均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加以规制,禁止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成为各国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反垄断立法实践,并结合具体国情,明确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界定标准,针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加紧制定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反垄断法》,以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加以规制,从而维护有效、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 相关市场   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

  孟德斯鸠曾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过这样的一段话:“政治自由只能在温和的政府中得到,但是温和的政府也不是总有自由。只有在政府没有滥用权力时才存在。然而这是一个永恒的经验,任何具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直到他遇到限制为止。真想不到:即使美德也需要有限制。”这一段话讲的是行政权力垄断问题,不妨套用这句话来说明另外一个问题,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滥用其支配地位时,自由和公平竞争秩序才存在,任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都倾向于滥用权力,直到该类企业遇到限制以及法律规制为止”。这似乎是一种惯性定律。为了防止和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制定了《反垄断法》。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许多国家的跨国公司纷纷拥入我国市场,这些跨国公司拥有先进的技术和资金优势,有的已取得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甚至是垄断地位,它们很有可能滥用其市场势力,而我国尚未制定《反垄断法》,因此,研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界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企业只有拥有了市场支配地位,才有可能实施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要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应首先界定市场支配地位。如何确定一个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纵观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的立法实践,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察各种影响因素的过程。西方国家在反垄断实践中曾讨论过以下标准:

  (1)市场结果方案。该方案的依据为: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企业的销售价格应当符合其生产成本。如果价格和生产成本之差即盈利极大时,就可推知该企业所在的相关市场领域内缺乏竞争,从而得出该企业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该方案似乎在理论上很有说服力,但不能作为司法判决之标准,因很难找出证据证明企业的大幅度盈利的结果源于其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2)市场行为方案。该方案的出发点是,一个企业如果在制定其销售策略和价格政策时,不受其竞争者的销售和价格政策的影响,如A公司对B公司的低价倾销行为未做出任何反应,那么该企业就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很显然,该方案不具有可操作性。

  (3)市场结构方案。在反垄断立法实践中,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把企业在相关市场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作为判定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准。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一个企业至少占有三分之一市场份额的,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由多个企业组成的整体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条件是:1.该整体由三个或三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百分之五十的市场份额,或者2.该整体由五个或五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但这些企业能够证明在此竞争条件下它们之间能够开展实质上的竞争,或者这些企业在总体上相对于其他竞争者不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的,不在此限”;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二条第7款第一项规定:“在一年内,一个事业者的市场占有率超过二分之一,或者两个事业者各自的市场占有率的总和超过四分之三的”;韩国《限制垄断和公平交易法》第二条第7款规定:“‘市场支配厂商’是指,在同类或相似商品或劳务的供给上,其市场占有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并符合总统规定条件的厂商。(1)一厂商的市场占有率总计达50%以上者;(2)三家以内厂商的市场占有率合计达75%以上者,但不含市场占有率不到10%者;……”;经济合作组织(OCED)在其《竞争法的基本框架》第五部分滥用支配地位中规定:“……只有当一个厂商在一特定市场中所占有的份额超过了35%时,才能被认为是处于支配地位的。根据一个市场中的经济形势,一个占有35%以上市场份额的厂商既可以被判定为支配厂商,也可以被判定为非支配厂商。这类市场形势包括,该厂商的市场份额、与其竞争的厂商的市场份额、他们扩大自己市场份额的能力,以及新厂商进入该市场的可能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