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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能计提工资附加费
www.110.com 2010-07-12 13:41

 问: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些个人独资企业与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的规定,以计税工资总额或者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依据,分别按照14%、2%和1.5%的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不仅如此,有些税务稽查人员在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也按照这样的标准确定这类企业的税前扣除费用。请问这样做对吗?为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即财税[2000]91号文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按照这一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企业不得采取预先计提的方式在税前列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等三项费用,而只能采取限额内实际扣除的办法在税前列支。比如,某独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为1000000元,纳税人按照14%的标准计提了140000万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只有120000元,那么,该纳税人可以在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只能是120000元。已经计提计入成本与费用但未使用的其余20000元则必须全额调增计税所得税,依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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