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条款,被一些媒体解读为邻里“连坐”,是不准确的。(《扬子晚报》)
所谓邻里“连坐”,是中国传统的一种特别残酷的强制告密制度,出于《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什伍,本来为军队编制单位,或以5人,或以10人为一战斗小单位,前者为伍,后者为什。用于牧民,亦或以5家,或以10家为一集体单位,任何一家、一人犯了罪,单位内其他家庭、人员不举报的话,将集体被判犯罪。并非是犯了犯罪者所犯的罪,而是犯了不告密罪,遭受的处罚甚至比犯罪者更加严厉,据文献记载,可能严厉至腰斩。
作为告密制度存在的“连坐”,其核心理念在于:任何一家、一人,都必须对单位内的其他组成家庭、人员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且警惕必定要有效果,不仅包庇犯罪者的行为不可原谅,便是警惕而无效,竟然不知道单位内其他家庭、人员犯了罪,也不可原谅。完全不讲证据,完全不讲究处罚的尺度,比后世著名的“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还要苛酷过千万倍。
责任法相关条款要求的,却不是对他人行为的监督,而是对自身行为的证明。即特定前提下,当事人必须以确凿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绝不等于说,当事人会因为没有成功对邻里家庭、人员实施有效监督被处以不告密罪。实际践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产生于德国,时在19世纪20年代,主要应用于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纠纷中,因为不同主体之间在信息获知上的极端不对称,僵硬地坚持“谁主张谁举证”,明显对信息获知上的弱势群体不利,于是反过来,要求在信息获知上的、明显的强势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譬如,在本条款上,要求受损害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在获知信息方面的极端弱势,几乎就是无法实现的,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明显有更强的举证能力,于是不得不要求其承担举证倒置责任。诚然难以实现绝对公平,却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并因此决定了,于本条款规定事项上,举证责任倒置只应用于对民事责任的追究,而不会应用于对刑事责任的追究。相关之具体规定,其实早已经落实在《最高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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