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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介入可先行刑事介入再跟进
www.110.com 2010-07-09 16:27

  章子怡尽快公开账目,消除公众质疑,当然是理想的结果。但是,如果章子怡一直沉默下去,这事儿是不是就只能无休止地质疑下去?换句话说,谁有权让章子怡开口说话?

  从事件之初,就有人呼吁司法介入。目前,这一呼声更加强烈。人们呼吁的司法介入,多是指刑事介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大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分析,“章子怡有侵占地震捐款的嫌疑”。

  章子怡个人捐出100万,不涉及刑事责任问题。可能涉嫌犯罪的,是戛纳募捐和“章子怡基金”。按照刑法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就认为犯罪发生在国内。如果事实是章子怡确有诈捐行为,那么,本该用于灾区的钱被挪作他用,犯罪后果显然发生在国内,我国司法机关具有管辖权,没有问题。至于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两个:一是诈骗罪,二是侵占罪。如果要证明构成诈骗罪,司法机关必须搜集从募捐之初章子怡就有借募捐之名骗取财物的故意。这方面的证据很难找,也极大可能不是事实。比较而言,侵占罪似乎更靠谱一些。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捐赠者把钱给她,通过她之手捐赠,她可以看做暂时的保管者,如果一年多仍没有交给慈善机构是事实,那么,认定“非法占为己有”,问题似乎也不大。

  但刑事介入的障碍首先在于,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罪,属于自诉案件”。也就是说,除非捐款人(被保管人)或者受益人提起诉讼,否则法律不予受理。由于当时并未明确捐给哪一机构,受益人不明。如果捐款人不起诉,司法无从介入。

  刑事介入的更大障碍则在于,目前为止,对于章子怡仅仅停留在质疑阶段,尚没有一个证据明确指向她实施了诈捐(侵占)的行为。所以,即使捐款人愿意站出来,刑事自诉恐也难被法院受理。

  刑事介入的路难以走通,但民事介入的路却值得一试。如果有捐款人能站出来,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章子怡公开捐款去向,再好不过;即使没有捐款人愿意站出来,也不妨借鉴民政部门代出车祸死亡流浪汉向肇事者索赔的模式,由民政部门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章子怡公开账目———保证捐款者善款发挥效益是民政部门职责,在捐款人没有站出来的情况下,由它提起诉讼,在法理上并不牵强。

  如果民事诉讼审理证实了诈捐事实,刑事介入或可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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