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张先生在天津开发区购买一套商品房,首付10万人民币,银行贷款30万人民币,并办理了房产证。2008年张先生与冯女士结婚,当时张先生所买的房产已升值至90万元人民币,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09年5月,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双方在谈及房屋的分割问题时,冯女士认为,该房屋目前的价值除去10万首付款以及王先生第一年和第二年支付的5万元还贷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90-10-5=75万,要求对这部分进行分割。而张先生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后双方将此纠纷诉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该房产为张先生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张先生应将其中的一半偿还冯女士。
律师解读
结合本案,宁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易静律师分析指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婚前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财产的分割做出了规定,即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个人财产并不因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个人财产。这里尤其要提醒大家注意,“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2001年我国修订《婚姻法》前,最高人院的司法解释曾经有过规定:婚前个人财产经过4年或者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但现在的法律对此问题已做修正。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也应属于贷款人的个人债务。但考虑到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与配偶共同清偿该笔贷款,如果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不作任何考虑,则有悖于民法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因此,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合我们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这类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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