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刑法学”的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它远可溯源于李斯特的整体刑法学,近受储槐植的“刑事一体化”的启发。立足于中国现实,在继承中超越,在坚持中发展,试图解决中国目前所面临的种种刑法危机?
近年来,我提倡的“立体刑法学”引起了学界一定的关注。“立体刑法学”既涉及刑法学研究的方法革命,也涉及刑法学研究的内容革新。它的中心意思是:刑法学研究要“瞻前望后”,即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右盼”,即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行政法等部门法;“上下兼顾”,即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管理处罚和劳动教养;“内外结合”,即对内加强刑法的解释,对外重视刑法的运作。
之所以要前瞻犯罪学,是因为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密不可分。国际刑法协会前主席耶赛克有一个著名的论断:“没有犯罪学的刑法是盲目的,没有刑法的犯罪学是漫无边际的”,进而认为:“犯罪学可以向刑法学家提供源自现实的对于刑法立法必要的经验知识,只有基于这种知识的法规范才可能符合实际而公正合理。”他还指出:“在刑法史中,许多刑事政策的重大进步均要归功于犯罪学,少年刑法、限制自由刑的适用、对罚金刑的改革、缓刑帮助、保留刑罚的警告、矫正及保安处分和刑罚执行的改革等,在很大程度上均是建立在犯罪学研究工作的基础之上的。”后望行刑学,是因为只有建立科学的行刑机制,才能提高对犯罪人的改造质量,有效减少再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功能。从行刑效果反过来检视现行刑罚制度的利弊得失,是促进刑罚改革的一个重要视角。
刑法学研究要“左看右盼”。首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乃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国际上很多知名的刑法学家都在刑事诉讼法学方面有很深的造诣,而很多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专家同时又是刑法大家。我国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彼此隔绝,严重阻碍了二者的沟通和发展,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诸多问题上的不协调就是这方面的反映。其实,刑法中的不少问题都与程序相关,如死刑执行、减刑、假释等,而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问题也需要刑法来落实,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哪些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有赖于刑法来规定。过去刑法学界探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时,总是从犯罪圈的大小来切入,我们忽略的是,在实体法“犯罪圈”大小不变的同时,通过程序法的暂缓起诉等分流措施,也能大幅度地实现“除罪化”。量刑问题也是如此,在实体法刑罚量不变的情况下,程序法中的辩诉交易、协商性司法、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等都可降低刑罚的严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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