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乃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刑法既不能越过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过早地介入社会生活,也不能在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需要刑法提供保障时刑法却到不了位。应当说,目前我们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很多的。另一方面,有些刑法上的法定犯,本应建立在相关的行政和经济法规的基础之上,但由于后者欠缺,因而引起对其正当性的质疑。
“上下兼顾”的主要考虑是:宪法是一国之母法,刑法作为宪法之子,应当在合宪性方面保持高度的一致。可以不夸张地说,我国刑法要真正实现现代化,就必须自觉树立宪法意识。与此同时,国际公约也应当纳入我们的视野。对于那些我们已经签署并批准的公约,其地位应当是高于国内法的,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国际公约要通过国内法转换这样一种机制,因此对于国际公约中涉及的国际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问题,国内刑事立法如何衔接,就成为刑法学界不容回避的课题。与“上”相对应的是“下”,即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我国刑法在结构上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最显著的就是将国外刑法中的违警罪和部分轻罪排除于刑法之外,另归入治安管理处罚和劳动教养。我国的劳动教养、治安拘留虽名为行政处罚,但其后果的严厉性丝毫不亚于刑罚,甚至比起管制、缓刑等开放性刑罚还要重。
最后,我们来说“内外结合”。先来看刑法解释。学者的使命除了发现和指出法典的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还要在既有情形下合理地解释法律,为法律的适用找出适当的路径。国外的经验表明,即使是不太理想的法典,在高质量的解释机制下,仍可能保持较好的稳定性。当前,我们一方面存在法律解释功能发挥不够、言必称修改法律的倾向,另一方面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滥用法律解释权的现象缺乏应有的制约。
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个良性的刑法适用解释机制,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刑法解释方法、规则和理论,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困境。
“立体刑法学”的思想不是凭空产生的,它远可溯源于李斯特的整体刑法学,近受储槐植的“刑事一体化”的启发。立足于中国现实,在继承中超越,在坚持中发展,试图解决中国目前所面临的种种刑法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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