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动态 >
谁该为94头生猪的死亡负责?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案情:

  2006年11月,原告向被告徐某购买玉米840斤、大麦560斤、麸皮160斤、C728浓缩饲料400斤,徐某将以上粮食和浓缩饲料混合后由原告拉回自己家中。其中,C728浓缩饲料是被告饲料公司生产的。2006年11月28日,原告饲养的猪子出现了死亡。当天,如皋市甲镇畜牧兽医站兽医王某对原告家的一头死母猪进行解剖,结论为疑似食物中毒。2006年12月8日,该畜牧兽医站出具甲镇畜禽批量死亡情况记录,记载临床诊断印象为:食物中毒。2006年12月4日,南通市畜牧兽医站对原告的一头肥猪进行解剖,结论为:确定病情,要进一步做实验室诊断。2006年12月5日,如皋市畜牧兽医站对原告的一头死猪进行解剖,处理意见:要确定病情,要进一步做实验室检测。至2006年12月6日,原告饲养的猪子共死亡94头。

  2006年12月20日,原告私自委托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饲料进行鉴定。2006年12月31日,该中心作出检测报告,检测依据为GB/T5009.13-2003《食品中铜的测定》和GB/T4789.15-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鉴定结论:饲料中霉菌含量900毫克/公斤,铜120毫克/公斤。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300元。2006年12月份,原告电话通知被告徐某称饲料有质量问题。2007年5月11日,原告私自委托江苏省甲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猪饲料进行鉴定。2007年5月28日,该所出具检验结论为:猪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13078-2001标准规定的要求。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500元。

  2008年4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对被告徐某的饲料质量进行鉴定,并对原告死亡94头生猪的损失进行评估。审理中,因原告所购买的饲料不存在了,故不再要求对饲料质量进行鉴定。对原告死亡94头生猪的损失,法院委托如皋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08年7月12日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损失为45165.80元。原告为此花去鉴定费1700元。

  据此,原告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不要求饲料公司承担责任,只要求被告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49300元,其中,生猪损失45165.80元,鉴定费2500元,调查费500元,交通费1134.20元。原告提供调查费和交通费发票证明调查费和交通费损失。被告徐某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均不予认可,认为原告猪子的死亡与其所售饲料之间无因果关系,并提供其他人的身份证和其自己记载的账目证明与原告同一天购买其猪饲料的其他人家猪子没有出现死亡。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还提供了死猪照片三张和学术理论节选证明猪子死亡的状态与书上记载的黄曲霉毒素中毒死亡的症状一样;提供如皋市气象局出具的2006年11月中旬至12月上旬如皋的降水情况证明猪子非其他原因死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