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县老教师伍云文,40年前因说不清的原因欠下银行26.56元贷款,在其去世25年之后,银行上门向其子女讨债,结算利息高达680多元,是本金近40倍。事后,催讨的工作人员薛春风说,她因工作疏忽,贷款利息多算了一位小数点,实际利息只有80多元。(12月16日重庆晚报-老人去世25年后被银行催还26.56元贷款)
很显然,银行的这一追讨行为存在多种过错。
其一,贷款时间已经过40年,这么长时间银行一直未行告知责任,让及其子女一直蒙在鼓里。债务人去世25年后,这才杀出个程咬金来,这种做法太不可思议了。
其二,将80多元利息算成680多元,这是工作缺乏责任性,还是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太低,都让人莫测。
其三,以时间太长,国家利率多次变动难以把握为由,将几十年的月利率折中通算作9%(实际是9‰),这也太省事,太过荒唐。
其四,按照《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双方如果约定了还款时间,若超出还款时间两年的时限,放贷人未及时追讨,可视为自愿放弃,债务人就可还可不还。但此案中,银行显然明知故错。
银行追讨已过世25年债务人40年前的贷款,看来不近人情,实则有违法规。其每一个过错都是与违法有关。假如银行不以垄断身份自居,学法,研法,知法,懂法,在此事已发生40年之后,就不会为追讨不该追讨的贷款,损害德高望重的老教师的声誉,也不会给其子女带来精神负担。
事物讲究对等,对等才显公平。银行追讨死者40年的贷款,这从反向提醒银行,在诉求权利的时候,也需尽“债务人”的义务。比如许多客户作为债权人,因为过世、遗忘、存款单丢失、存款数额较小等原因,没能到银行取款。银行既不告知,又不主动归还其存款利息,这对客户的权益无疑是双重剥夺。
银行追讨死者40年贷款,这也提醒客户反向向银行追讨未取的存款及利息。客户需要将信用,银行也需要讲信用。所有的银行不妨都主动作为,清理并归还客户存而未取的钱。可以通过发布公告、通讯联络、主动上门等形式,将客户存而未取的款息,一一归还客户或其家人。万一难以送达,那也要上缴或作为公益慈善资金,而不能变为自身收入,这样才能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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