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法 > 民法动态 >
被盗车辆出事故该谁赔偿?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文 仇筱李据《工人日报》报道,常州市新北区农民陈正贵2008年12月26日中午驾驶电动车,与一辆车号为苏D05926的白色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弃车逃逸。民警赶到现场将陈正贵送往医院抢救,但不治死亡。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人负主要责任,陈正贵负次要责任。”

  警方依照车牌号,找到苏D05926号车主,但是对方一脸茫然,并找出证人证明事发时自己所驾车辆停放在车库中。办案人员分析肇事车辆可能是套牌车。之后,警方依据车辆发动机出厂编号,查出该车辆的真正号牌为苏DS8250,车主是居住在常州市的周伟峰。交警找到周伟峰进行调查,周伟峰竟然喜出望外,因为他的这辆车于12月11日深夜被盗,已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没想到现在居然失而复得。同样令周伟峰没有想到的是,被盗车辆居然连带了一场官司。

  事发后,陈正贵妻子顾秉英认为,肇事车车主周伟峰应承担赔偿责任。周伟峰则认为,自己虽是车主,但车辆被他人盗取肇事,他和死者均属受害人,其亲属应向盗车人、肇事逃逸者索赔。“你的车辆不是投保了吗,保险公司能否先理赔?”顾秉英向周伟峰提出要求。周伟峰表示,自己下岗后准备将车辆卖掉。车辆“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于11月7日到期,周伟峰认为车辆停在小区不上路行使,无需继续购买“交强险”。

  2009年5月21日,顾秉英和女儿将周伟峰诉至常州市新北区法院,要求被告在应投保的“交强险”最低限额范围,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2009年6月24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代理人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者的法定义务,由于被告没有履行义务,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权利的丧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周伟峰认为,自己的车辆在被盗期间发生车祸,根据最高人院1999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伟峰还认为,盗窃机动车辆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被告作为车主已失去了对该机动车的支配权,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还让车辆所有人替代偷盗者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然而,一审判决车主周伟峰赔偿原告11万元。法院认为,公民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周伟峰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作出判决。法院的一审判决披露后,引起了各界的讨论,有人认为原告应该获得赔偿,也有人为周伟峰抱不平,认为被盗车辆出事故应由肇事者承担责任。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