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草案环境污染责任一章引热议
污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争论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苏泳任/画
本报记者陈丽平
环境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
目前正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环境污染责任一章,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记者翻阅侵权责任法草案看到,在通则、环境保护法以及一系列单行的环保法律关于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
这一章的规定只有四个条文:
———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除能够证明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专家介绍,草案上述规定最大的亮点是关于污染环境侵权责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这在以前的规定中是没有的。污染环境首先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其次是因果关系推定,由污染者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新增加的规则。
“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很难证明排污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专家指出,环境污染,有时多因一果,情况复杂,要让被侵权人证明企业内部在组织管理、生产流程中的过错是有困难的。因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告只要证明排污者排放污染,且原告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并且证明两者之间有可能存在因果关系,法官就直接推定有因果关系。被告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的,免除责任,不成立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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