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将继承的房产送给叔父 两人先后去世 至今未办产权变更手续———
基本案情
汪玉 (化名)是汪正(化名)的侄女,1984年,汪玉继承了爷爷的部分房产,但她书面承诺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叔父汪正,汪正也作出声明表示接受赠与。
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上仍载明汪玉和汪正均是房产共有人,各享有1/4所有权份额。
之后,两人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再后来,汪玉和汪正先后去世。房屋至今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现在,汪正的子女们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汪玉与汪正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有效。而汪玉的子女们则认为,母亲虽然表示要将她的房产份额赠给汪正,但至今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因此房屋并未实际交付,赠与合同无效。
东城法院经审理,确认汪玉与汪正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有效。
法官析案
韩毅冰法官:汪玉表示要将自己享有的继承份额赠与叔父汪正,汪正表示接受赠与,均在确认了汪玉享有爷爷遗产继承权之后、房屋产权证书颁发前。
在此,应当明确汪玉赠与汪正的是其本身享有的继承份额,而不是在其取得房产所有权之后与汪正等人共有的产权份额。
根据汪玉与汪正作出的声明,可以确认双方达成了赠与及接受赠与的合意,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自此成立。
当然,两人生前并未实际履行赠与合同,即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的变更手续,但这并不影响双方之间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法律适用
韩毅冰法官说,1984年并无相关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效力,通则虽然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但民法通则也是从1987年1月1日才开始实行的。现行合同法相较于民法通则,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法律适用上,特别法应当优先于普通法,所以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签订合同在现行合同法实施之前而当时又无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现行合同法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诺成性合同。在合同的履行中,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因此,可以认为汪玉与汪正之间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上一篇:"法治指数"的现实意义
- 下一篇:强制拆迁折射物权法
相关文章
- ·未办过户就去世卖房合同仍有效
- ·养病期间盗窃工地财物 工伤认定仍然有效
- ·继承人私自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有效吗?
- ·母亲去世之前留下遗嘱 没有公证的遗嘱有效吗?
- ·房产继承过户,只有公证遗嘱才有效吗?
- ·未办房产过户手续,房屋买卖是否有效
- ·公司合并主体变更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 ·公司被兼并 原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 ·公司被兼并 原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 ·公司被兼并 原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 ·公司被兼并 原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 ·未办车辆过户手续变更保险合同仍有效
- ·未办车辆过户手续变更保险合同仍有效
- ·合同虽然变更 保证仍然有效
- ·房屋租赁未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 ·竞业避止,有效保护商业秘密
-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哪一部法律?现行有效的
- ·转发市科委关于广州市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问
- ·乐凯集团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有效专利达百件
- ·优酷网再被起诉 盗版行为仍然猖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