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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效力(2)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归纳起来,合同解除的效力主要涉及合同被解除后,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终止;合同终止时,已经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债务如何处理;合同解除是否影响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二、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后是否溯及既往的终止。如溯及既往则有溯及力;如不溯及既往则无溯及力,合同解除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终止,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9]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了较为灵活的规定,该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不要求恢复原状。质言之,是否恢复原状,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是合同性质。根据合同性质能够恢复原状的,则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如果根据合同性质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则当事人不能要求恢复原状。[10]此处所谓合同的性质,其实就是合同是一次性合同还是继续性合同。

  (一)一次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一次性合同,也称为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一次性合同被解除时通常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故原则上应当具有溯及力,且只有赋予解除以溯及力才能实现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此类合同通常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客观上无法返还,无法恢复原状,所以这些合同解除无溯及力,只能产生向后解除的效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在继续性合同中,纯粹交付标的物的分期付款或分期交货买卖合同,其解除时有无溯及力应当分别而论,若标的物不可分,出卖人只交付部分标的物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应该有溯及力;反之,若标的物为可分物,相互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关联,则也只应当发生向后解除的效力,而不具有溯及力。[11]

  需要指出,我国《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据此,无论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都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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