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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房地产(7)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2、明确征收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前提,但对于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而言,《物权法》的制定才将其纳入征收范围。如前所述,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且不说没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前提,就连国家从被拆迁人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程序都没有。《物权法》在将对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拆迁纳入国家征收范围的同时,明确征收须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充分体现了对私人物权的平等保护。有必要指出的,该项制度能否得以实际实施的关键就在于对“公共利益”能否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没有这样的界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形同虚设。正如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一样,虽然在《土地管理法》中亦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前提条件,但因没有明确何为“公共利益”,故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无条件限制。如果对“公共利益”作任意扩大的解释,则“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样是无法落到实处的。迄今为止,并无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

  3、增加了征收的补偿条件。国家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按照原有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外,还必须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除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外,特别强调“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所有这些规定,都是《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确定的一个全新的概念。其现实基础在于:业主对自己的住宅或经营性用房享有所有权的同时,对同一建筑物或同一小区的其他部分还享有一定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客观上又与一般的所有权存在区别。为明确业主的这两项权利,即产生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意在区分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集合性的权利,以示与一般所有权相区别。《物权法》对此规定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不仅使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为相应的物业管理制度提供了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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