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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反腐败(2)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反思优先政策与法律优惠。美国政府于1953年始推行积极行动计划(Af-firmativeaction),对少数族裔与妇女等弱者予以扶持,实施优先政策。在资源稀缺的竞争中,优先政策可能影响个人的就业、住房供给、合同投标、大学招生入学和其他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进入资格。公共政策过多地渗透进法律,今天的法律已经不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此,克林顿、布什等几任美国总统都成立专家组重新检讨积极行动计划。过多的法律优惠,在法律实施中时常带来腐败的空间。笔者现在正参与乃至主持国家与省的一些立法,在立法中每每想到,能否在立法时限制优惠规定的适用,而是通过专门的国家救助法来扶持弱者、提供优惠呢?

  在运用刑事手段反腐败的同时,关注民法手段的运用。传统反腐败的手段,主要依赖刑法手段。但在民事、行政与刑事手段中,刑事手段是成本最高的手段,因为要动用到警察、检察院、法院、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而且一般是事后的制裁。近日读书,看到国外有学者提出能否多关注民法的反腐败手段。他提出,在事前预防、举证责任、追回国家损失等诸多方面,民法手段都有特殊的力量。其中提到OJ·辛普森案,在其杀妻犯罪指控中,由于国家举证责任的困难,OJ·辛普森被免除谋杀刑事责任,但他的妻子家属在随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却获得了胜诉。在反腐败斗争中,民法的力量的确不可低估,因为腐败中的金钱腐败,其交换关系往往受到合同法、财产法与税法的规制,运用这些部门法的力量,更能达到预防之功效。

  (作者系中山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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