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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隐藏的中国法律传统
www.110.com 2010-07-09 16:28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如果你觉得这句话过于抽象的话,那我们看看霍姆斯自己对这句话是怎么解释的,霍姆斯说:“法律永远从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则,并总是从历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删除或未被汲取的东西。”由此可见,霍姆斯重视法律的“经验”,就是现实生活中的“活水”。

  最近由黄宗智、尤陈俊主编的《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可以说就是利用中国传统法律的“活水”———各种诉讼档案,来理解中国传统法律、社会和文化,以给中国传统法律赋予新的生命。

  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UCLA )黄宗智教授近年来一直致力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其法律三部曲《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的表达与实践》、《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和《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在中国法律史研究方面取得引人注目的新进展,对先前的不少旧见陈说进行了反省和批判。而且在黄宗智教授的带领下,在U CLA形成一个中国法律史研究群。《从诉讼档案出发》一书既有这个群体的研究成果,或者是经这个群体挑选出来的研究成果。

  在我们的印象中,法律因为律令典章条文的关系,总是给人一种刻板的印象,但是当我们读完《从诉讼档案出发》一书之后,这种感觉可能就会有所改变,因为在这本书里,研究人员特别注重以诉讼档案为中心来展开研究,所以我们看到的是各种与现实生活变化相适应的法律动机,正如黄宗智在本书中的第一篇文章中所说,“贯穿历史与现实的研究,乃是中国法律研究今后所应该走的方向。唯有如此,才可能建立既有历史的特殊性也有普适性的,并具有实用意义的中国现代法律。”

  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之下,我们在《从诉讼档案出发》一书中看到的就是像“从口供到成文记录:以清代案件为例”,“性工作:作为生存策略的清代一妻多夫现象”、“过失杀人:划分犯罪意图的谱系”、“传统中国的‘实体治理’———以获鹿县的田赋征收为例”、“乡村—政府之间的合作:现代公立学堂及其经费来源(奉天省海城县:1905—1931)”、“从妾到妻:国民党民法之婚礼要求的未预后果”、“法律、公亲与跨国多婚制:中国福建与英属马来亚之间的‘家庭事’(1855—1942)”、“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等等这些展示传统中国现实生活方方面面的论文,这些研究成果展示了地方行政与基层治理、司法实践、妇女与性、土地买卖、婚姻与犯罪、教育与税收、地方政权建设、跨国家庭纠纷等传统中国的法律现象。这些研究不但精彩纷呈,而且别开生面。

  《从诉讼档案出发》一书中收录的文章的研究时间跨度从清代一直到当今,研究的内容按现在的法律术语来说就是民事方面的,即是关于土地、债务、继承和婚姻(以及老人赡养)等方面的纠纷。其实在传统中国,关于民事方面的事件一直是法律的支流,即都是细微的、相对不重要的事情,在国家眼里这些事件的罪过远不如刑事案件来得严重,于是国家很少或者根本不加以惩罚。而且国家认为这些事情最好由社会(社区、亲族)以妥协为主的纠纷调解机制而不是国家以依法断案为主的法庭来处理。所以过去关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主要以历代律令典章为对象,偏重于讲述国家层面(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制度构建相关问题。有学者说,中国的法律史其实就是刑法史,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名著,名称也叫做《历代刑法考》。

  由于民事方面的研究处于相对不受重视的地位,其大量的材料都没有被发掘出来,从而也使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长期以来一直仅围绕中国刑罚与监狱方面进行研究和描述,有人甚至认为这样千篇一律的描述使得中国法律的形象被整体“黑暗化”。

  黄宗智及其研究群体正是摆脱这种研究模式,对这些民事方面的法律事件进行发掘,投入大量的精力与耐心去分析诉状、辩词、禀呈、批词所体现的法律运作逻辑及中国传统生活的生态。而且通过这些研究,也发现在民事法律方面,传统中国的运作也存在与以前理解不一致的地方。

  比如黄宗智在“中国法庭调解的过去和现在”一文中利用清代、民国和当代大量诉讼档案为依据所发现的,清代、民国时期,还有很多有关“细事”的纠纷不是通过调停的方式解决,而是告到了法庭上,即诉讼档案所记录的司法实践情况是“理想的纠纷解决模式是民间调解而非法庭调解;而当纠纷最终由法庭解决时,无论是清代的法律还是地方官,其实都承认并认可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判决手段(即‘断’、‘断案’或‘判’)”。在这一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黄宗智就认为法庭调解是不同于西方法律形式主义与经验主义的法律传统的中国现代-当代独特的司法制度创新,而且这种创新从清代到毛泽东时代一直延续。

  其实黄宗智的这种研究也是本书收录的大部分文章体现的特点,研究人员利用这些诉讼司法档案,逐渐逼近传统中国法律的复杂面相,研究视角不再限于刑法,而是扩展到民事法律、行政法律与商事法律等更为广泛的领域;不再限于中央一级,还扩展至地方基层;不再限于法律制定的过程,而扩展至包括具体执行在内的各个运作环节。

  也就是说在中国大量的以前不被人重视的诉讼档案中,隐藏的其实是一种富有活力的中国法律传统。这种法律传统其实一直在历史运行之中起作用,因此通过对中国法律史的不同时段的贯通研究,不但可以发掘中国法律传统的变与不变,而且可以增进人们对中国现实的理解。这才是霍姆斯所说的法律的“经验”,现实生活中的“活水”。

  《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黄宗智、尤陈俊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版,65.00元。

  《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美)黄宗智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49.00元。

  《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美)黄宗智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2月版,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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