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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应享有四项言论豁免权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中国记协在新闻侵权立法的建议稿中认为,四种情形下,媒体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消息具有权威性来源;报道特许发言;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其他传播行为。

  然而,在全国人大最近一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中,新闻侵权立法未被采纳其中,中国记协的建议当然也未被采纳。

  □本报记者黄秀丽发自北京

  因质疑农夫山泉“每瓶水里有一分钱捐给水源地的孩子”的广告捐赠,10月22日,农夫山泉诉公益时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开庭,公益时报遭索赔名誉损失费500万元。

  这只是中国每年发生的4000件新闻侵权案的一例。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新闻立法,新闻侵权与新闻自由的边界一直不甚明晰,新闻媒体常常进退失据。

  正是为了改变这一困境,中国记协在日前形成了一份“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媒体侵权立法问题”的立法建议稿,全国人大的有关官员亦参与了讨论。但遗憾的是,10月2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审议侵权责任法三审稿时,并未将“新闻侵权”纳入其中。据一些立法官员透露,因为内部争议较大,立法机关不得不对学者与新闻界的热切呼吁做审慎处理。

  媒体的言论豁免权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徐迅的团队对近年发生的800起媒体侵权案例进行了研究。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她“看着判决书,有时候就不自觉地笑起来了,法官想保护谁,想判谁侵权,常自创理由”。

  她介绍,在我国,审理新闻侵权诉讼,法官可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的司法解释,判断侵权的要件仅仅是看报道内容是否“基本真实”,“这就赋予了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徐迅说。

  徐迅认为,司法判案缺少共识的混乱状态在她研究的800个案例中随处可见。最严重的情况是,同一篇文章,在湖北打官司就胜了,在北京的就败了。2001年间,山西岚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旺元诉报道“割上访者李律松舌头”侵权,11家媒体当了被告。虽然媒体有法医鉴定这样可靠的信息源,但媒体仍遭败诉。长期打新闻侵权官司的北京律师周泽认为,此案的判决证明该法官倾向于保护官员不受批评和监督,而不是保护媒体行使监督权,这对媒体的表达自由是巨大的损害。

  直到2004年广州侨房公司起诉中国改革杂志社一案,司法实践才引入了“确信真实”原则。该案法官认为媒体在报道中引用企业的工作报告、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内容,信息源是可靠的,应该享有言论豁免权。然而,“确信真实”仍然属于个别的司法判例,并没有形成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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