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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德利不是艾滋女 法律如何呵护
www.110.com 2010-07-09 16:29

  在网上,闫德利这个名字,总是与艾滋女相连!这是因为那一篇自述的博客:自己被继父强奸后,到北京成了“小姐”。其称自己感染艾滋病,之后又故意将此病传染给别人。随后又曝出一份共有279个电话号码的“性接触者通讯录”。但后续报道越发转折,原来害人者实为受害人。

  目前,闫德利已做了检验,证实自己没有艾滋病,网上疯传的一切只是其前男友为报复她而为。

  传播他人患有艾滋病,这不只是对公序良俗的挑战!更是对法律的挑战!

  我国法律禁止侵犯他人的,对于不同的程度有不同的规定。

  首先,从民法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其次,从行政法角度来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最后,从刑法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对于本案的报复行为,究竟该是公安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或提起刑事自诉诉讼?

  笔者认为,关键还要看此次报复行为对于闫德利侮辱程度的认定!

  我们将会继续关注此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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